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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接受特例承認的停車場(在用地以外的停車場)的定期報告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1日
定期報告制度的概要
根據橫濱市停車場條例(以下說"條例"。)第10條第5項目的規定接受特例承認的停車場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據條例第12條的2以及條例施行規則第8條,關於受到特例承認,被設立的停車場的維護管理的狀況,必須對市長根據第8號格式的定期報告書報告。
定期報告的對象和停車場
工程正關於該停車場的附置義務在被從條例第10條第1項目到第4項目的規定設定的停車場(※)中發生的建築物在2007年12月2日以後著手的東西。
※(例子)在用地以外的停車場(條例第10條第1項目),共同停車場(條例第10條第2項目),共同貨物的運用停車場(條例第10條第4項目)
定期報告的期限
定期報告的期限,如下。
(1) 工程結束時
建築物的工程結束(迅速)以後
(2) 工程結束年度的下年度以後
每年度一次(沒在報告時期有規定)
※ 面向沒被呈示定期報告書的,每年秋天正在時分郵寄請求書。
定期報告書的格式
比下一個鏈接下載定期報告書(第8號格式),請填寫必要事項,請提交。
當必要事項的填寫的時候,請除了填寫例以外參考被向建築局市區建築課條例第10條第5項目的規定呈示的"附置義務駐車施設等(設置、變更)特例承認申請書"(第3號格式)的存根。
然而,在在該停車場的管理者和該停車場的附置義務發生的建築物的所有者不一樣的時候更新了在基於條例第10條第5項目的規定的特例承認申請的情況下添加的合同書的時候請作為參考資料添加該合同書的抄本。
提出方法按照後述當做出自窗口、郵寄的介紹(紙介紹)吧。
提出方法1(在用窗口、郵件提交的時候)
[提出方法]
・在窗口介紹的情況下,打電話給事前下列的負責,想要訪問預訂。(在沒有預訂的時候,當天有職員不能對應可能性)
・在郵寄介紹的情況下,請給下列的交付地點郵寄。
・請1部記載之後準備定期報告書(含有添加文件)。
・在希望副教材歸還的時候,請提交2部。領受以後還1部。
・在用郵寄用副教材希望歸還的時候,請用回信用信封準備。
[交付地點]
橫濱市都市整備局城市交通課停車場負責
所在地:橫濱市中區本町6丁目50門牌的10市政府29樓
電話:045-671-3853
※ 因為和作為橫濱市停車場條例的各種申報窗口的建築局市區建築課不一樣所以請注意。
提出方法2(在在電子申請、申報系統提交的時候) ※受理期限結束
關於在2024年度的電子申請、申報系統,有在2024年12月20日24點,結束了受理。
麻煩您請還沒被提交的用窗口或者郵寄提交2024年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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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個頁的諮商
都市整備局都市運輸部門城市交通課
電話:045-671-3853
電話:045-671-3853
傳真:045-663-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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