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接受特例承認的停車場(在用地以外的停車場)的定期報告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2日
[試行(結束)]出自電子申請申報系統的報告(限期供應)
給各位報告對象和停車場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2023年10月20日發出關於定期報告的向導的文件了。
像為進行手續的電子化、提高效率甚至正介紹發出的文件那樣和下一個期間限製為,試行出自"橫濱市內電車孩子申請申報系統"的報告書的受理的做,從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到2023年11月21日星期二實施了。
※有1 2023年11月21日星期二,結束了出自系統的報告書的受理的試行。
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以後,不可以始自於系統的介紹(包括出自原則,不備的修改的重復在內)。
在在不備的確認在馬上要期限的時候或者期限以後是了的時候趕不上始自於系統的提出期限的時候,請用窗口或者郵寄麻煩您再提出。
※立足於這次的試行結果,討論出自2 2024年度之後的橫濱市內電車孩子申請申報系統的介紹。
定期報告制度的概要
根據橫濱市停車場條例(以下說"條例"。)第10條第5項目的規定接受特例承認的停車場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據條例第12條的2以及條例施行規則第8條,關於受到特例承認,被設立的停車場的維護管理的狀況,必須對市長根據第8號格式的定期報告書報告。
定期報告的對象和停車場
工程正關於該停車場的附置義務在被從條例第10條第1項目到第4項目的規定設定的停車場(※)中發生的建築物在2007年12月2日以後著手的東西。
※ (例子)在用地以外的停車場(條例第10條第1項目),共同停車場(條例第10條第2項目),共同貨物的運用停車場(條例第10條第4項目)
定期報告的期限
定期報告的期限,如下。
(1) 工程結束時
建築物的工程結束(迅速)以後
(2) 工程結束年度的下年度以後
每年度一次(沒在報告時期有規定)
※ 面向沒被呈示定期報告書的,每年正在10月左右郵寄請求書。
定期報告書的格式
比下一個鏈接下載定期報告書(第8號格式),請填寫必要事項,請提交。
當必要事項的填寫的時候,請除了填寫例以外參考被向建築局市區建築課條例第10條第5項目的規定呈示的"附置義務駐車施設等(設置、變更)特例承認申請書"(第3號格式)的存根。
然而,在在該停車場的管理者和該停車場的附置義務發生的建築物的所有者不一樣的時候更新了在基於條例第10條第5項目的規定的特例承認申請的情況下添加的合同書的時候請作為參考資料添加該合同書的抄本。
定期報告書的交付地點
橫濱市都市整備局城市交通課停車場負責
所在地:橫濱市中區本町6丁目50門牌的10市政府29樓
電話:045-671-3853
※ 因為和作為橫濱市停車場條例的各種申報窗口的建築局市區建築課不一樣所以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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