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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停車場條例Q&A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關於關於橫濱市停車場條例的常見的問題回答。
1停車場整備地區根據停車場法第3條第1項目以及都市計畫法第8條第1項目,是正做都市計畫決定的地區。(關於各停車場整備地區)
※ 在市內,正指定中央地區,新橫濱北部地區,港北新城第1,港北新城第2,戶冢站周圍以及上大岡站周圍停車場整備地區的6地區。
2限制內容和停車場條例的附置義務區域一樣。關於附置義務區域的限制,請看Q3。
在3停車場條例的附置義務區域,新建滿足一定的要件的建築物,改變增建或者用途※在做的時候,被要求停車場的設置。
另外,附置義務區域,"停車場整備地區或者商業區或者近鄰商業區"和"周邊地區或者汽車輻輳地區"的被2個大大地分,關於設置台數的標準,不同每一個。(對條例的概要的鏈接)
然而,條例的申報建築基準法的確認申請之前是必要的。(申報窗口:建築局市區建築課TEL 045-671-4510)
※ 橫濱市停車場條例的"用途變更"的定義
停車場法第20條的在2第1項目規定的大規模的修理為在特定用途根據該用途的變更用建築物的部分的用途變更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增加的事情和東西又大說規模的模様替。(條例第6條)
在不相當4停車場整備地區的時候,在是商業區的時候和"停車場整備地區或者商業區或者近鄰商業區"顯示。在相當停車場整備地區的時候,在i-城市中年雅皮士的出自"城市規劃的限制"欄上和00地區停車場整備地區顯示。
※ 在市內,正指定中央地區,新橫濱北部地區,港北新城第1,港北新城第2,戶冢站周圍以及上大岡站周圍停車場整備地區的6地區。
和5"輻輳(輻輳),在事物集中於人地方的好的汽車交通輻輳的正指定作為"汽車輻輳地區"被預想的地區。
(參考:2002年4月5日告示第125號周邊地區以及汽車輻輳地區的指定(外部網站))
6建築基準法的法定總計面積變成對象。(但是除去停車場以及自行車停放處的地面面積。),為此,走廊的共有部分的地面面積也變成對象。
有對7中的小規模建築物的緩和措施[條例第4條以及第6條]和對大規模的建築物的緩和措施[條例第5條]。
關於緩和、遞減措施的計算方法,請看冊子P10(第3章10頁)。
在作為8附置義務駐車場的特例滿足關於在用地以外的停車場的標準的時候,能大致300米以內從建築物的用地設置停車場。[條例第10條,處理標準第3條以及第5條]
關於詳細,請看冊子P20(第5章20頁)。
在進行9增建或者用途變更的時候,把增建或者用途變更之後的建築物的總計面積作為對象,計算台數,附置必須作為附置義務駐車場新做從那個台數中減去以增建或者用途變更前面的建築物的總計面積為對象計算的台數的台數。
因為正在冊子P14(第3章14頁)裝上詳細的算定次序所以請看。
關於10轎車以外的車輛的停車場的附置的標準,有貨物的運用車輛和摩托車的把車停好,安裝設備的附置義務。
因為關於貨物的運用車輛,正在冊子P12(第3章12頁)關於冊子P11(第3章11頁),摩托車裝上對象和建築物的要件所以請看。
然而,在即使是貨物的運用車輛以及摩托車的把車停好,安裝設備的附置義務的對象和不成為的建築物也這些車輛的停車需要被預見的時候,為停車設施的維修努力,請抑製街上停車的發生。
另外,關於摩托車的停車設施,請努力排氣量能停超過125cc的車輛。
供應的建築物(在2007年12月以後著手工程的東西。)和停車場條例的對象外的建築物得11共同住宅,平房,宿捨以及寄宿的用途,但是,根據橫濱市建築基準條例第4條的3,正要履行轎車的停車場設置的義務。
關於詳細,請確認橫濱市建築基準條例。(建築局建築指導課TEL 045-671-4531)
關於12汽車停車場的設置,有關於大型零售店布局法的知道標準。
另外,新建設施的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吸引客人設施以及超過10戶的共同住宅或者的時候在增建汽車停車場的設置根據關於"橫濱市汽車停車場的附置等的條例"是必要的。
請向道路局道路政策推進課(045-671-3644)詢問關於"橫濱市汽車停車場的附置等的條例"。
13附置義務駐車施設等設置(變更)申報書(1號格式)的提出的份數正式得副2部。
到這個頁的諮商
都市整備局城市交通課 ※ 請關系到停車費的運營的諮商通知各運營商直接。
電話:045-671-3853
電話:045-671-3853
傳真:045-663-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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