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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廣工廠公園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港灣未來、東神奈川臨海部推進課(045-671-385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用途)
    能在第6條協定區域裡放的建築物適應供應,戰勝在下一個各號聲明的用途的"關於橫浜港臨港地區內的分區的概念的限制的條例",或者必須是根據同條例,市長特別承認的東西。
    (1)以研究或者生產在從事研究開發型的製造業的企業為目的設施
    (2)以研究或者生產用生物工業以及生物工業支援產業為目的設施
    (主要的結構)
    認定第7條建築物的主要的結構部是由不燃材料做成。但是建築物的總計面積關於20平方米以內的庫房之外的東西附屬的建築物不是這個限度。
    (用地)
    為了在第8條建築物的用地,根據在下一個各號聲明的標準良好地管理必須設置綠地,戰勝的這個必須擔當。
    (1)根據建築物的用地的面積,認定設置以下聲明的比例的面積的綠地。
    a建築物的用地的面積在超過2,000平方米的情況下是那個面積的超過100分之二十
    i建築物的用地的面積在不足2,000平方米以及超過1,000平方米的情況下是那個面積的超過100分之十七
    u建築物的用地的面積在不足1,000平方米的情況下是那個面積的超過100分之十
    (2)建築物的用地接觸的道路(限製在協定區域裡面的東西之內。)必須和綠色地帶做認定以下相同,對區域圖沿著)顯示的範圍。但是關於到用地的進入道不是這個限度。另外,認定在前期的綠地包括根據本號的規定設置的綠色地帶。
    能在對2前項顯示的綠地設置的東西按照其次做。
    (1)門牆,大門
    (2)紀念碑
    (3)國旗、社旗子懸掛塔
    (4)下水道窨井,自來水,燃氣設施
    (5)電線桿
    (6)路燈
    (7)由於設置用供位置企業的公司名稱使用的招牌需要的占地面積是2平方米以下的東西
    (8)在第12條作為能在綠地在和前面的各號類似的東西設置的東西規定的工作委員會承認的東西。
    認定被3前項的規則設置的東西在第1項目第1號的綠地包括。
    在在4道路境界一側設置柵欄的時候,認定在用地一側沿著對區域圖顯示的綠色地帶設立。
    (建築物的外壁的位置)
    必須和超過1米在超過3米,其他的道路以及旗幟部分在幅員11米道路做到第9條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道路界線的距離。
    (設計)
    第10條建築物的設計必須努力策劃與周圍的環境的調和。
    (汙染控製設備)
    在第11條用地裡,認定設立為防止出自噪音,振動,臟水,廢液,煤煙,粉塵,煤氣,臭氣的公害需要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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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5-671-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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