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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城鎮建設推進條例正文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29日

橫濱市地區城鎮建設推進條例
(2005年2月25日公布橫濱市條例第4號)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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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施行規則運用標準(PDF:121KB)

(目的)
市民涉及,對第1條市民以及橫濱市(以下說"市"。)這項條例相互作用,進行的地區城鎮建設表明市的職責,與此同時為目的以因為規定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措施的基本事項所以在是安全,舒適的魅力arumachino實現做資。

(定義)
在下一個各號在這項條例登載第2條的用語的意義依靠用該各號來規定的地方。
(1) 市民在市內說居住在的者,從事事業的者,土地,擁有建築物的者或者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活動的者。
(2) 地域居民在地區說居住在的者,從事事業的者或者擁有土地,建築物的者。
(3) 用地區城鎮建設安全說舒適的魅力arumachio為實現進行的市區的維修或者保全之外的地區的環境的維持或者改進的措施。

(基本理念)
第3條市民為用健康在有切身關系的地區從事文化的生活,進行創造性的活動有根據這項條例規定的地方參與地區城鎮建設的權利以及職責。

在2地區城鎮建設,市民的主體的措施必須被尊重。

3地區城鎮建設根據市民以及市的信賴,理解以及合作,必須被搏鬥。

(市民的職責)
第4條市民作為地區城鎮建設的主體做創造性,必須努力推進地區城鎮建設。

2市民相互合作,必須努力推進地區城鎮建設。

3市民必須關於關係到市進行的地區城鎮建設的推進的措施合作。

(市的職責)
第5條市遵照第3條的基本理念,對與市民相配合,進行的地區城鎮建設的推進製定需要的措施,認定涉及,實施。

認定2市為市民的意見的反射當前項的措施的製定以及實施的時候努力。

認定3市在需要的支援努力市民能對主體而言推進地區城鎮建設。

(信息共享)
第6條市民以及市必須努力共有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信息。

2市民必須為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學習以及地區城鎮建設的驅動力的培養在和市合作下努力。

(市的支援措施)
第7條市為實現這項條例的目的認定實施下一個支援措施。
(1) 收集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信息以及整理以及進行調查研究。
(2) 提供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信息。
(3) 接受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諮詢以及進行指導,建議。
(4) 提供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學習以及交流的機會。
(5) 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專家的派遣之外的技術支援
進行。
(6) 針對關於關係到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活動,該活動的市區的維修的事業(以下說"地區城鎮建設事業"。),在預算的範圍中進行財政支援。
(7) 另外,進行地區城鎮建設的推進需要的支援。

(地區城鎮建設小組)
第8條市民結成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活動的團體,根據在規則規定的地方,能作為地區城鎮建設小組在市登記該團體。

2地區城鎮建設小組不策劃特定的東西的利害和作為那次活動的對象的地區的其他的地區城鎮建設有關系而的話合作,必須為該地區的地區城鎮建設的推進努力。

3地區城鎮建設小組必須努力向作為該活動的對象的地區的地域居民說明那次活動的內容。

在承認4市長有必要的時候,針對地區城鎮建設小組,能關於那次活動的內容要求報告或者說明。

(地區城鎮建設組織)
以根據第9條地區城鎮建設計劃以及地區城鎮建設規則的製定推進地區城鎮建設的為目的市民的團體在相當下一個各號的哪一方面的時候,能根據在規則規定的地方作為地區城鎮建設組織受到市長的認定。
(1) 正由團體的活動的對象和地區的地域居民構成的或者的該地域居民是涉及,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活動的者,并且正構成。
(2) 那個措施得到了團體的活動的對象和地區的地域居民的許多支持的。
(3) 正滿足市長另外規定的要件的。

2市長在想要做出自前項的規定的認定的時候,認定事先聽橫濱市地區城鎮建設推進委員會(以下說"推進委員會"。)的意見。

在承認3市長有必要的時候,針對地區城鎮建設組織,能關於那次活動的內容要求報告或者說明。

(地區城鎮建設計劃)
在第10條地區城鎮建設組織以地區城鎮建設的推進為目的,規定作為地區城鎮建設的目標,方針之外必要的事項的計劃相當下一個每個號的哪一方面的時候,是規則,并且能作為地區城鎮建設計劃關於該計劃根據規定的地方受到市長的認定。
(1) 得到了計劃的對象和地區的地域居民的許多支持的。
(2) 正在關於根據都市計畫法(1968年法律第100號)第18條的2規定,被規定的橫濱市都市計畫基本方案之外市製定的地區城鎮建設的計劃整合的。
(3) 正滿足市長另外規定的要件的。

2市長在想要做出自前項的規定的認定的時候,認定事先聽推進委員會的意見。

3地區城鎮建設組織關於該製定的信息的公布涉及該計劃的對象和地區的地域居民,當第1項目的計劃的製定的時候為眾人所知,為了得到該地域居民的理解必須努力。

4市長在地區城鎮建設組織想要製定第1項目的計劃的時候,能進行需要的指導,建議。

(地區城鎮建設計劃的推進)
第11條市當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措施的製定的時候認定考慮地區城鎮建設計劃。

認定2市為關係到地區城鎮建設計劃的地區城鎮建設事業的推進努力。

面向地區城鎮建設計劃的實現親自從事地區城鎮建設的推進,與此同時3地域居民必須努力在市進行的地區城鎮建設事業合作。

4地區城鎮建設組織以及市能根據合作規定涉及規定作為對地區城鎮建設計劃的實現的任務分擔之外必要的事項的該地區城鎮建設計劃的推進的方針。

5地域居民在想要在作為地區城鎮建設計劃的對象的地區進行在對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2條第13號規定的建築之外規則規定的行為(以下說"建築"。)的時候,必須考慮與該地區城鎮建設計劃的調整以及與周邊環境的調和。

(地區城鎮建設規則)
第12條地區城鎮建設組織在評定應該被在該地區遵守的事項的規則對地區城鎮建設相當下一個各號的哪一方面的時候,是規則,并且能作為地區城鎮建設規則關於該規則根據規定的地方受到市長的認定。
(1) 得到了規則的對象和地區的地域居民的許多支持的。
(2) 正滿足市長另外規定的要件的。

2市長在想要做出自前項的規定的認定的時候,認定事先聽推進委員會的意見。

3地區城鎮建設組織關於該製定的信息的公布涉及該規則的對象和地區的地域居民,當第1項目的規則的製定的時候為眾人所知,為了得到該地域居民的理解必須努力。

4市長在地區城鎮建設組織想要製定第1項目的規則的時候,能進行需要的指導,建議。

5地域居民必須遵守地區城鎮建設規則。

6地區城鎮建設組織為了地區城鎮建設規則的遵守被策劃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

(建築的誘導)
在作為第13條地區城鎮建設規則的對象的地區,想要進行關係到該地區城鎮建設規則的建築的者(以下說"建築行為者"。)必須對市長根據在規則規定的地方報告大致意思。

2建築行為者,在想要報告前項的時候,必須協商與地區城鎮建設組織關於事先在該地區城鎮建設規則中關係到建築的事項。

在承認3市長有必要對前項的協議的時候,針對建築行為者,能進行指導,建議。

4市長在經過第2項目的協議承認有必要在該建築沒適應地區城鎮建設規則的時候的時候,為了采取使該建築適合地區城鎮建設規則措施能針對行為者請求建築。

在承認建築在行為者不收下前項的請求的情況有必要的時候,能勸5市長要收下該請求。

6市長在第3項目的指導,建議勸告第4項目的請求或者前項的時候,認定聽該地區城鎮建設組織的意見。

(城鎮建設支援團體)
第14條市為推進地區城鎮建設能進行對根據與以市民的地區城鎮建設的支援為目的非營利的團體(以下說"城鎮建設支援團體"。)的合作進行地區城鎮建設的東西的支援。

2市為推進出自城鎮建設支援團體的市民的地區城鎮建設的支援認定為城鎮建設支援團體的活動環境的維修努力。

(表彰)
特別能針對顯著的功績的有的東西對地區城鎮建設表彰第15條市長。

(地區城鎮建設推進委員會)
為調查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基本事項,根據第16條市長的諮詢審議,作為市長的附屬機構,放橫濱市地區城鎮建設推進委員會。

2推進委員會能對市長關於關於地區城鎮建設的推進的基本事項敘述有關意見。

在規則關於3推進委員會的組織以及運營規定需要的事項。

(公布,閱覽)
第17條市長在出自第8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地區城鎮建設小組的登錄,出自第9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地區城鎮建設組織的認定,出自第10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地區城鎮建設計劃的認定又批準了出自第12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地區城鎮建設規則的時候,認定迅速公布大致意思。

為策劃2市長,地區城鎮建設規則適當的運用,
認定在一般的閱覽供應表示第13條第2項目的協議的概要的文件。

3市長對地區城鎮建設製作表明基於這項條例的措施的推進狀況的報告書,和推進委員會商量該報告書了之後認定公布這個。

(付托)
除了把第18條定為這項條例的東西以外,在規則對這項條例的實施規定需要的事項。

附則
這項條例從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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