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對被新做住宅建設的各位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9月22日
在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作為每大致10-30戶設立一個集聚地方的有。
在建造超過10戶住宅的時候,關於垃圾收集場所,想要與各區的資源循環局收集辦事處的事前協議。
在建造超過10戶住宅的計劃的情況下
在用開發活動建造超過10戶別墅住宅的時候
在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9條的規定,想要接受開發許可的時候,
在用超過20公頃的開發活動以及不足20公頃的開發活動計劃超過10戶別墅住宅的建築的時候,
根據關於伴隨開發活動的垃圾收集場所的手續綱要,集聚地方的設置是必要的。
關於詳細,請看關於伴隨開發活動的垃圾收集場所的手續綱要。
在建造用不相當開發活動的超過10戶1戶建造的住宅的時候
在建造用不相當開發活動的超過10戶1戶建造的住宅的時候,請到資源循環局業務課詢問。
在建造超過10戶集體住宅的時候
在計劃不相當超過10戶集體住宅或者開發活動的超過10戶別墅住宅的建築的時候,
根據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集聚地方的設置是必要的(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I-1-(6)參照)。
在新設集聚地方的時候,一定與各區的資源循環局收集辦事處建築確認申請之前協商,
敬請提交"新的住宅建築調查的受理表"。
另外,事前向近鄰居民的各位說明建築計劃,敬請得到理解關於集聚地方的位置。
關於詳細,請看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
在建造不足10戶的住宅的計劃的情況下
在是否相當開發活動10戶建造的住宅不足的的時候,
使用在近鄰的已有的集聚地方的是基本(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I-1-(6)參照)。
在使用已有的集聚地方的時候,和地區的各位敬請進行協議、調整。
然而,經過協議以及調整,在使用已有的集聚地方難的時候請到各區的資源循環局收集辦事處商談。
關於詳細,請看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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