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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當成為了管理組合的理事的時候想知道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15日
管理組合的組織和職責
管理組合的組織和職責
總會
是管理組合的最高決策者,并且總會被作為定為區分擁有法的"集會"定位。
在總會,一年一次有被認為是一定招集的"常規的總會"(定期總會)和隨時能根據需要招集的"臨時的全體會議"。
除了理事、監察員的選任,決算的事業報告以及預算等的事業計劃以外,關於管理的委托合同的締結,計劃修理工程的實施或者長期修理計劃的製作、變更等的管理組合的業務的重要事項需要總會決議。
理事會
董事的主要的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理事長執行具體的業務時候的決策者。
理事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分擔管理組合的業務。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會計負責理事在理事會從理事的家選。
在理事會,審議在關於收支結算、收支預算方案等的事業報告以及事業計劃方案,管理規章的制定、變更、廢止的方案總會提交的議案,決定。除此之外,和被在管理規章規定的承認事項的審議決定。
管理規章
關於管理組合規定的公寓的管理經營的規則是"管理規章"。
有在在建築物中從事共同生活的公寓,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可能性。為保持良好的共同生活以及公寓的秩序全體業主成為一體,需要自主規定規則。
在國土交通省,正製作作為公寓製作管理規章時候的為了具有參考作用管理的規章的標準模型"公寓標準管理規章"。
國土交通省"公寓標準管理規章"的頁(外部網站)
[視頻]管理組合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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