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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樂土樹辦事處道路的占用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2月26日
道路本來為一般的交通使用車輛以及步行者的通過。
另一方面,隨著各種各樣的活動被作為基礎在道路展開的,使用道路的必要性被除了本來的目的以外生。電線桿的設置,自來水或者煤氣管道等的地下埋設物,突出招牌是那個代表性的例子。
像這樣,和道路的占用,在道路除了本來的目的以外設立一定的建造物,物件以及設施,說繼續,使用道路的。
為做占用道路需要出自道路管理者的道路占用許可(32條道路法)。在根據橫濱市占用道路規則,道路占用許可標準被根據分別的物件規定,在道路是占用能夠的物件,并且適應道路占用許可標準的時候,能受到占用許可。
另外,那個時候把占用費根據做占用的物件的種類、大小放好。
可以占用的主要的物件
做占用道路的物件在道路法以及道路法施行令限定,被規定,關於那個以外的物件,占用不能做道路。
- 電線桿,電線類(含有地下),公用電話所
- 水管,預先水管,煤氣管道
- 突出招牌,袖子招牌
- 路牌
- 供供工程使用的臨時圍牆,工程使用的腳手架
如下的東西不在占用來。
- 放招牌、廣告牌、自動販賣機
占用費的金額
被在橫濱市道路占用費條例(外部網站)道路法第39條的2項評定。
因為不同所以請根據做占用的物件的種類,數量,面積到土木建築工程辦事處詳細詢問。
占用申請手續
請向土木建築工程辦事處呈示下列的文件
(申請資料)道路占用許可申請書
(附加材料)位置圖,物件的結構圖(平面圖,立體圖,求面積圖)
許可之後的手續
出具道路占用許可申請書、繳納通知書(在銀行繳納)。
另外,得占用物件設置後來接受本市政府員工的工程結束檢查的。
占用期間是最長5年。在滿了期間的時候,需要占用更新申請。
關於變更、廢止
在變更發生了的時候,需要變更申請。
在廢止了的時候,需要道路占用廢止申報。
參考
■關於占用的3原則
(1)法令上的3原則
- 涉及占用的物件作為相當道路法第32條第1項目各號的哪一方面的東西的。
- 占用許可除了在道路法第33條第2項目規定的情況之外作為因為到外面沒有餘地所以"道路的用地不可避免的東西"的。
- 作為適應用政令關於占用的期間,占用的地方,占用物件的結構規定的標準的東西的。
(2)條理上的3原則
1公共性的原則
原則上不應該承認無給特定人的營利目的的公共性的占用道路的占用相彼此之間的,那麼,應該使公共性的高的東西優先。
2計劃性原則
必須是將來的道路計劃以及城市規劃之外道路周圍的土地利用計劃和被調節的東西。
3安全性的原則
從關於在實施命令,沒被規定的事項,也作為道路的結構保全以及安全地獲得勝利的順利的交通的確保的方面,
應該慎重進行,阻礙交通的安全的占用應該在厳排除。
■道路法
(道路管理者以外的者進行的工程)
第24條道路管理者以外的者能在出自從第12條,第13條第3項或者第19條到第22條的規定的情況的外面保持關於道路的工程的設計以及關於實施計劃受到道路管理者的承認,關於道路的工程或者道路。但是不關於作為用政令規定的輕易的東西用道路的維持需要受到道路管理者的承認的。
(道路的占用的許可)
設立把在下一個各號的哪一方面在1第32條道路舉起來的建造物,物件或者設施,在繼續,想要使用道路的情況,必須受到道路管理者的許可。
和1電線桿,電線,變壓塔,郵件投標箱子,公用電話所,廣告塔之外這些類似的建造物
和2水管,預先水管,煤氣管道之外這些類似的物件
和3鐵道,軌道其他這些類似的設施
和4走廊,儀表板之外這些類似的設施
和5地下街,地下儲藏室,過道,凈化水箱之外這些類似的設施
和6攤子,商品場地其他這些類似的設施
是有對把在7前各號舉起來的東西之外的外面,道路的結構或者交通具有障礙的害怕的建造物,物件或者設施,并且是政令,并且規定的東西
想要受到2前項的許可的者必須對道路管理者提交記載左的把在各號舉起來的事項的申請書。
1道路的占用(在道路設立各前項號的把對1舉起來的建造物,物件或者設施,說繼續,使用道路的。)以下一樣是)的目的
2道路的占用的期間
3道路的占用的地方
4建造物,物件或者設施的結構
5工程的實施的方法
6工程的時期
七道路的修復方法
在想要改變把對各前項號舉起來的事項的情況,那次變更是作為對道路的結構或者交通具有障礙的害怕的被承認沒有的輕易的東西,并且是政令,并且,受到出自3第1項目的規定的許可的者(以下說"占用道路的人"。),作為規定的東西的情況之外的外面事先必須受到道路管理者的許可。
或者關係到前項的出自規定的許可的行為能經由管理該地區的警察局長在作為受到道路交通法第77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適用的東西的情況4第1項目進行出自第2項目的規定的申請書的介紹。在這種情況,該警察局長必須向道路管理者迅速發送該申請書。
5道路管理者在想要給與出自第1項目或者第3項目的規定的許可的情況涉及該許可的行為受到道路交通法第77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適用的話必須對管理事先該地區的警察局長商議來。
(占用費的徵收)
在作為道路管理者的地方公共團體的條例(指定區間裡面的國道niatsuteha,政令)規定出自第39條第2項目前項的規定的占用費的額頭以及徵收方法。但是是政令,并且,關於涉及規定的東西的東西,是政令,并且,在在條例規定的情況,不可以用在第35條規定的事業以及長達全國的事業越過規定的標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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