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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土木建築工程辦事處道路以及水路的占用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26日
和占用道路
特定的人一定的建造物、物件在道路又設立設施,是繼續,使用道路。那個時候需要道路管理者的許可。(道路法第32條)(外部網站),另外,根據分別的物件有許可條件,把占用費根據做占用的物件的種類、大小放好。
主要的占用物件
電線桿電線類
水管
下水道導管
煤氣管道
突出招牌
供工程使用的腳手架
臨時圍牆
放,招牌、廣告牌、自動販賣機不在占用來。
占用費的金額
被在橫濱市道路占用費條例道路法第39條的2項評定。因為不同所以請根據做占用的物件到土木建築工程辦事處詳細詢問。
占用申請的手續
道路占用許可申請書
位置圖
物件的結構圖(平面圖、立體圖、求面積圖)
許可降下來的話
出具道路占用許可申請書、繳納通知書(在銀行繳納)。
占用期間是最長5年。在滿了期間的時候,需要占用更新申請。
變更、廢止
在變更發生了的時候,需要變更申請。
在廢止了的時候,需要廢止報告。
在在市管理的河川以及水路上架設過道橋,設置水管或者煤氣管道的時候,需要"占用許可"。
另外,請已經使用水路,沒受到許可的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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