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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證明的發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10月30日
在其他的科,關於不能證明的東西有能發行證明的情況。
主要的證明
- 市鎮名以及地段號碼改變了時候的證明
土地的名稱根據市鎮界町名整備事業,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土地改良事業,市區邊界變更事業改變了時候的證明(手續費免費)
※ 關於關於住所的表示方法的證明,在戶籍課登記員辦理 - 文件廢棄證明
保存年限的已經過去的文件被廢棄的的證明(手續費300日圆)
※另外,因為有能不僅如上所述而且證明的情況所以請詢問總務科庶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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