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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汙染防止法的限制概要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7日

目的、經過

根據什麼"規定關於對策劃公共水域以及地下水的水質的汙濁的防止,有,保護國民的健康,與此同時保養生活環境以及被把從工廠以及營業場所限制被把從工廠以及營業場所在公共水域排出去的水的排放以及地下滲透的水的滲入,與此同時推進生活排水對策的實施的排出去的臟水以及廢液涉及人的健康的受害發生了時候的運營商的損害賠償的責任,策劃受害者的保護(法第1條),"水質汙染防止法被作為目的在1970年制定了。
為實現那個目的針對工廠或者營業場所關係到申報的義務以及排放水的濃度限制的限制被規定。

水質汙染防止法的輔導

"水質汙染防止法的輔導"(用PDF:1,472KB)(2024年11月更新)刊登了。

申報

在做設置特定設施的時候工廠或者營業場所報告有必要。在申報的種類,有下一個。

申報的種類

特定設施設置報告
(法第5條)

特定設施使用報告
(法第6條、法附則第3條)

特定設施變更申報書
(法第7條)

特定設施使用的廢止報告
(法第10條)

姓名等變更申報
(法第10條)

繼承報告
(法第11條)

汙濁負荷量測定手法報告
(法第14條第3項目)

事故時的措施的申報
(法第14條的2)

按照排放水的排水系統不同的汙染狀態以及量的報告
(法第6條第3項目)

開始使用,報告特定設施

排放水的限制(排水標準)

被把從特定營業場所(正設置特定設施的工廠或者營業場所)在公共水域排出去的排放水,排水標準被使每隔排水口可以應用。
特定營業場所不可以把不在排水口適應排水標準的排放水排出去(法第12條第1項目)。
另外,排放水的水質的測量、記錄、保存在特定營業場所是義務(法第14條第1項目)。

水質總量限制

總量限制是削減把COD(化學需氧量),T-N(氮素含量),T-P(磷含量)的3項目的環境標準的達成困難的人口產業集中的廣域性的封閉性海域(指定地區)衹用排水標準作為對象,流入的汙濁負荷量的限制。
橫濱市的指定地區是東京灣,并且,在對象和營業場所,排水量超過日平均50m3,并且和到東京灣以及流入這個的公共水域排水的特定營業場所成為。
指定地區裡面的特定營業場所必須遵守總量規定基準(法第12條的2)

給地下水汙染未然防止的限制(構造基準)

為事前防止地下水汙染構造基準(關於結構,設備以及使用方法的標準)被對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有害物質貯藏指定設施規定。
運營商必須遵守這個構造基準(法第12條的4)。
另外,在關於使用方法的標準,運營商被要求了負責有害物質時候的管理訣竅的製定(法第12條的4),設施本體或者地板等的周圍的定期的點檢以及其結果的記錄、保存(法第14條第5項目)。

事故時的措施

特定營業場所,指定營業場所或者貯油事業場在相當安裝設備的破損以及以下把根據其他的事故舉起來的狀況的時候,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報告那次事故的狀況以及緊急措施的內容有必要(法第14條的2)。
・在有有害物質,指定物質或者油流往河川或者海等的公共水域,滲入地下的危險的時候
・在有超過生活環境項目排的標準的危險(衹特定營業場所)的時候

特定營業場所名簿

刊登了基於水質汙染防止法的市內的特定營業場所的名簿(上年度結果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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