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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節省能源法的限制措施(合適義務/申報)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建築物節省能源法(限制措施)的概要
如果地面面積沒關於超過300m2的非住宅建築物的新建根據關於"建築物的能源消費性能增益的法律"(建築物節省能源法)適應節能標準的話,變得不能受到建築基準法的確認濟證的交付。
在,另外,不相當合適義務的地面面積花超過300m2的建築物的新建、増改築的時候在建築物的主人用工程著手的日的21日到前※ni所管行政機構需要節能計劃的申報(正式副2部)。
(關於標準合適義務的對象和非住宅建築物不需要申報。)
在沒適應節能標準的時候,可能有變更的指示,命令的事情。
※到在添加出自做証適應節能標準的第三方機關的評價書的時候建造的開始的3日前
而且,不相當合適義務以及申報義務的對象的地面面積關於節能標準的兼容性在設計的情況下關於超過10m2的新建、増改築估價設計者,被要求經過針對建築物的主人涉及節能的那項評價說明等的。
通知
- 隨著建築物節省能源法修改在2021年4月1日更新主頁了。
- 2021年2月1日 關於考慮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預防的申報的郵寄受理(更新)
- 2020年11月2日 橫濱市建築環境研討會2020(節能)舉行o。
- 關於在2020年4月13日考慮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預防的申報的郵寄受理
- 在2017年4月1日廢止基於關於"能源使用的合理化的法律"的修理、重新擺設,設備的設置、修復,定期報告的申報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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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ID:527-90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