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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建築物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0月1日
限制措施的對象
根據條文 | 對象用途 | 對象 | 標準 |
---|---|---|---|
合適義務(兼容性判定)[11.12條] | 非住宅 | 特定建築行為 (增加特定改建之外的) | 一次能源消費量標準 |
申報義務[19條] | 住宅以及非住宅 | 不相當合適義務的對象的地面面積※ga超過300平方米的新建,増改築 | 外皮(衹住宅部分)以及一次能源消費量標準 |
說明義務[27條] | 住宅以及非住宅 | 不相當合適義務以及申報義務的對象的地面面積※超過ga 10平方米的新建,増改築 | 外皮(衹住宅部分)以及一次能源消費量標準 |
※具有高的開放的部分之外的部分的地面面積 |
關係到増改築的限制措施
被使在建築物的增加改建的情況下可以應用的限制措施是以下的表的路。
非住宅部分的增加改建的地面面積以及増改築後的非住宅部分的地面面積 | 進行増改築的地面面積 | 被在2017年4月之後新建的建築物的增加改建 | 實際上在2017年4月到時間點有的建築物的增加改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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増改築面積増改築後全體面積的超過1/2(增加特定改建外面) | 増改築面積増改築後全體面積的不到1/2(增加特定改建) | |||
除了下列以外 | 除了下列以外 | 沒有手續 | ||
已有的建築物的地面面積是不足300平方米 獲得勝利 増改築的規模是不足超過10平方米300平方米 | 說明義務(27條原則) | |||
超過300平方米 | 申報義務(19條原則) | |||
一起超過300平方米 | ― | 合適義務 (12條原則) | 合適義務 (12條原則) | 申報義務(3條附則) |
非住宅部分的增加改建的地面面積 | 進行増改築的地面面積 | 被在2017年4月之後新建的建築物的增加改建 | 實際上在2017年4月到時間點有的建築物的增加改建 | |
---|---|---|---|---|
増改築面積増改築後全體面積的超過1/2(增加特定改建外面) | 増改築面積増改築後全體面積的不到1/2(增加特定改建) | |||
不足300平方米 | 不足300平方米 | 沒有手續 | ||
超過300平方米 | 申報義務(19條原則) | |||
超過300平方米 | ― | 合適義務 (12條原則) | 合適義務 (12條原則) | 申報義務(3條附則) |
限制措施的適用除外和建築物
沒有因為沒有1-1.居室所以設定空調系統的必要的用途
1)沒有在保管或者設置的物品的性格上在保管又設置物品(包括機械等在內)的東西調節內部空間的溫度以及濕度的必要的東西
在例子)汽車庫,汽車停車場,堆肥宿捨,倉庫或者危險物品的儲藏場中常溫的東西,變電站,涉及上下水道的泵設施,涉及煤氣事業的蛾旗幟車站或者閥門車站,給道路的維護管理的換氣設施,接受電力的設施,泵設施
2)沒有在飼養或者容納的動物的性格上在用來飼養涉及,容納動物的東西調節內部空間的溫度以及濕度的必要的東西
在例子)畜捨,水產的養殖場或者增殖場常溫的東西
3)給人的移動的東西
例子)公共用走廊
1-2沒有根據具有高的開放的事情設立空調系統的必要的用途
衹在具有高的開放的空間正在觀賞場所,滑冰場,遊泳池,運動的練習場,神社,寺廟中構成的建築物
2.文化遺產的建築物
被作為國寶,重點文物,重要的實際財產民俗文化遺產,特別古跡名勝天然紀念物或者古跡名勝天然紀念物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指定或者臨時被指定的建築物
3.是臨時建築,用政令規定的東西
接受建築基準法第85條第6項目或者第7項目的許可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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