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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陰處限制的處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4月2日

根據建築基準法第56條的2第1項目的規定是關於橫濱市建築基準條例第4條的4關於出自"背陰處的建築物的高度的限制的地區以及背陰處時間的指定"的解說。

背陰處限制的對象建築物和限制時間

背陰處限制的對象建築物和關於限制時間的表
地區或者區域受到限制
建築物
背陰處的
測定面
no高度
從用地境界
5-10m的
範圍的背陰處時間
從用地境界
超出10m
範圍的背陰處時間
第1.2種地層住房專用地區
(容積率150%之外的)
所金額超過7m的建築物或者地上的層數超過3建築物1.5m3小時2小時
第2種地層住房專用地區
(容積率150%)
4小時2.5時間
無用途地區的指定的區域
(一般的區域)
3小時2小時
第1.2種中高層住宅專用地區高度10m
超出的建築物
4.0m3小時2小時
第1.2種居民區
準居民區
4小時2.5時間
近鄰商業區
(容積率200%)
5小時3小時
準工業區域
(容積率200%)
5小時3小時
無用途地區的指定的區域
(沿幹線馬路50m的區域)
4小時2.5時間

冬至日的背陰處數據(橫濱市的標準的經過,東經139°39',北緯35°40'的數據)

冬至日的背陰處數據的表
真實太陽時8:008:309:009:3010:0010:3011:0011:3012:00
16:0015:3015:0014:3014:0013:3013:0012:30沒有
太陽方位角53.3748.2842.7636.7630.2523.2415.787.990
背陰處的倍率7.0404.3993.2392.5982.2021.9491.7891.7001.672

為在在橫濱市,背陰處線錯蹤復雜的時候容易做那個識別正請求預先表的彩色。

背陰處線的彩色表
時刻8點9點10點11點12點13點14點15點16點
顏色黃色紫色桃子

背陰處限制的注意點

  • 一樣的用地裡面的建築物(56條建築基準法的2第2項)
    在在一樣的用地裡有超過2建築物(在用途不可分割的情況下)的時候,如果是申請對象棟單獨,并且因為被認為是1建築物即使是對象外的建築物所以也對已有的棟有對象和建築物的話,這些建築物,全體用地裡面的建築物受到背陰處限制的適用,已有的棟包括的討論是必要的。
  • 背陰處限制不被應用於的地區、區域的建築物的特例(建築基準法第56條的2第4項)
    在即使是在背陰處限制的對象地區、區域以外的建築物也對限制對象地區、區域具有背陰處的時候,限制被可以應用。 比方說計劃地是對象地區域外(商業區),但是,在下圖的情況下,因為背陰處涉及作為對象地區的第1種中的高層住房專用的第1種住房,近鄰商業的各地區所以討論關於各個的限制價值是必要的。

    在在商業區計劃超過高10m的建築物的時候

  • 長達限制方面在對象建築物或者那個背陰處不同的地區、區域的情況(建築基準法第56條的2第5項)
    • 長達限制方面在對象建築物不同的地區、區域的情況考慮在各地區、區域裡有對象建築物,限制被可以應用。
    • 把長達限制方面在對象建築物的背陰處不同的地區、區域的情況認為是在讓背陰處發生的各區域裡有對象建築物,限制被可以應用。
      比方說,在下圖1的情況下,背陰處涉及第2種中的高層住房專用的第2種住房專用的近鄰商業的各地區,但是因為高度是不足10m,并且不對那些地區的對象建築物成為所以衹關於第1種地層住房專用地區內需要討論。
      另外,因為在下圖2的情況下變成背陰處涉及的所有的地區的對象建築物所以討論關於分別的地區的限制價值是必要的。

      在超出所金額7m,在第1種地層住房專用地區計劃不足高10m的建築物的時候

      在在近鄰商業區計劃超過高10m的建築物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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