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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基於建築基準法的授權的手續費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9月6日
基於建築基準法的授權
申請的劃分 | 手續費金額 |
---|---|
涉及關於基於法第43條第2項目第1號的規定的建築物的用地和與道路的關係的適用除外的認定 | 27,000日圆 |
涉及關於基於法第43條第2項目第2號的規定的建築物的用地和與道路的關係的適用除外的許可 | 33,000日圆 |
能放在基於法第44條第1項目第2號的規定的公共廁所的道路裡的建築許可 | 33,000日圆 |
能放在基於法第44條第1項目第3號的規定的道路裡的建築認定 | 27,000日圆 |
能放在基於法第44條第1項目第4號的規定的公共用走廊的道路裡的建築許可 | 160,000日圆 |
基於法第47條但書的規定的牆面線外面的建築許可 | 160,000日圆 |
法第48條第1項目但書,第2項目但書,第3項目但書,第4項目但書,第5項目但書,第6項目但書,第7項目但書,第9項目但書,第10項目但書,第11項目但書,第12項目但書,第13項目但書或者第14條但書(含有在同法第87條第2項目或者第3項目或者第88條第2項目做已作必要的修正的情況。)基於no規定的用途地區的建築許可 | 180,000日圆 |
法第51條但書(含有在同法第87條第2項目或者第3項目或者第88條第2項目做已作必要的修正的情況。)許可基於no規定的特殊建築物用地 | 160,000日圆 |
基於法第52條第6項目第3號的規定的建築物的總計面積的特例認定 | 27,000日圆 |
基於法第52條第10項目,第11項目或者第14項目的規定的建築物的總計面積的特例許可 | 160,000日圆 |
基於法第53條第4項目以及第5項目的規定的建築物的建蔽率的特例許可 | 33,000日圆 |
涉及關於基於法第53條第6項目第3號的規定的建築物的建蔽率的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許可 | 33,000日圆 |
法第53條的2第1項目第3號或者第4號(含有同法第57條的在2第3項目做已作必要的修正的情況。)基於no規定的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許可 | 160,000日圆 |
基於法第55條第2項目的規定的建築物的高度的特例認定 | 27,000日圆 |
基於法第55條第3項目或者第4項目各號或者第58條第2項目的規定的建築物的高度的許可 | 160,000日圆 |
出自基於法第56條的2第1項目但書的規定的背陰處的建築物的高度的特例許可 | 160,000日圆 |
涉及關於在基於法第57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高架的建造物裡設立的建築物的高度的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認定 | 27,000日圆 |
基於法第59條第1項目第3號的規定的高度的利用地區的建築物的容積率,建蔽率,建築面積或者壁面的位置的特例許可 | 160,000日圆 |
基於法第59條第4項目的規定的高度的利用地區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的許可 | 160,000日圆 |
具有在基於法第59條的2第1項目的規定的用地裡大的空地的建築物的容積率或者各部分的高度的特例許可 | 160,000日圆 |
基於法第60條的2第1項目第3號的規定的都市再生特別地區的建築物的容積率,建蔽率,建築面積,高度或者壁面的位置的特例許可 | 160,000日圆 |
涉及基於法第67條第3項目第2號,第5項目第2號或者第9項目第2號的規定的特定防災街區整備地區的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壁面的位置或者防災都市計畫設施的正面寬度率以及高度的特例許可 | 160,000日圆 |
基於法第68條第1項目第2號,第2項目第2號或者第3項目第2號的規定的景觀地區的建築物的高度,壁面的位置或者占地面積的特例許可 | 160,000日圆 |
能把基於法第68條的從3第1項目到第3項目的規定的再開發放在在促進區裡的建築物的容積率,建蔽率又是涉及關於高度的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認定 | 27,000日圆 |
涉及關於基於法第68條的3第4項目的規定的再開發能在促進區裡放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的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許可 | 160,000日圆 |
涉及基於法第68條的3第7項目的規定的開發維修促進區的用途地區裡面的建築物的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認定 | 27,000日圆 |
涉及關於接受基於法第68條的4規定的地區計劃的區域的公共設施的維修的狀況的建築物的容積率的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認定 | 27,000日圆 |
涉及關於基於法第68條的5-3第2項目的規定的地區計劃的區域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的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許可 | 160,000日圆 |
涉及關於接受基於法第68條的5-5的規定的地區計劃的區域的前面道路的幅員的建築物的容積率或者各部分的高度的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認定 | 27,000日圆 |
基於法第68條的5-6的規定的地區計劃的區域的建築物的建蔽率的特例認定 | 27,000日圆 |
涉及基於法第68條的7第5項目的規定的計劃道路的建築物的總計面積的特例許可 | 160,000日圆 |
出自基於法第86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綜合性的設計的一群地的建築物的特例認定 在a建築物數量是1或者2的時候 | 78,000日圆 |
出自基於法第86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綜合性的設計的一群地的建築物的特例認定 在i建築物數量是超過3的時候 | 把利用,得到28,000日圆的額頭跟超過2的建築物數量對78,000日圆加在一起的額頭 |
出自以基於法第86條第2項目的規定的已有的建築物為前提的綜合性的設計的建築物的特例認定 a建築物(除去已有的建築物。)在這個號以下一樣。)在no數是1的時候 | 78,000日圆 |
出自以基於法第86條第2項目的規定的已有的建築物為前提的綜合性的設計的建築物的特例認定 在i建築物數量是超過2的時候 | 把利用,得到28,000日圆的額頭跟超過1的建築物數量對78,000日圆加在一起的額頭 |
是出自基於法第86條第3項目的規定的綜合性的設計的一群地的建築物,并且在市區的環境的維修改進做資的東西的特例許可 在a建築物數量是1或者2的時候 | 220,000日圆 |
是出自基於法第86條第3項目的規定的綜合性的設計的一群地的建築物,并且在市區的環境的維修改進做資的東西的特例許可 在i建築物數量是超過3的時候 | 把利用,得到28,000日圆的額頭跟超過2的建築物數量對220,000日圆加在一起的額頭 |
是出自從以基於法第86條第4項目的規定的已有的建築物為前提的綜合性的觀點做的設計的一群地的建築物,并且在市區的環境的維修改進做資的東西的特例許可 a建築物(除去已有的建築物。)在這個號以下一樣。)在no數是1的時候 | 220,000日圆 |
是出自從以基於法第86條第4項目的規定的已有的建築物為前提的綜合性的觀點做的設計的一群地的建築物,并且在市區的環境的維修改進做資的東西的特例許可 在i建築物數量是超過2的時候 | 把利用,得到28,000日圆的額頭跟超過1的建築物數量對220,000日圆加在一起的額頭 |
基於法第86條的2第1項目的規定的1用地裡面的認定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的建築認定 a建築物(除去1用地裡面的認定建築物。)在這個號以下一樣在)的數是1的時候 | 78,000日圆 |
基於法第86條的2第1項目的規定的1用地裡面的認定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的建築認定 在i建築物數量是超過2的時候 | 把利用,得到28,000日圆的額頭跟超過1的建築物數量對78,000日圆加在一起的額頭 |
在市區的環境的維修改進用基於法第86條的2第2項目的規定的1用地裡面的認定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做資的東西的特例許可 在a建築物數量是1的時候 | 220,000日圆 |
在市區的環境的維修改進用基於法第86條的2第2項目的規定的1用地裡面的認定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做資的東西的特例許可 在i建築物數量是超過2的時候 | 把利用,得到28,000日圆的額頭跟超過1的建築物數量對220,000日圆加在一起的額頭 |
沒有用基於法第86條的2第3項目的規定的1用地裡面的許可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阻礙市區的環境的維修改進的東西的建築許可 在a建築物數量是1的時候 | 220,000日圆 |
沒有用基於法第86條的2第3項目的規定的1用地裡面的許可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阻礙市區的環境的維修改進的東西的建築許可 在i建築物數量是超過2的時候 | 把利用,得到28,000日圆的額頭跟超過1的建築物數量對220,000日圆加在一起的額頭 |
認為是基於法第86條的5第1項目的規定的1用地的的認定或者許可的取消 | 把利用,得到12,000日圆的額頭跟實際上在於6,400日圆的建築物數量加在一起的額頭 |
涉及關於基於關於基於法第86條的6第2項目的規定的一群地的住宅設施的城市規劃的建築物的容積率,建蔽率,外壁的倒退距離或者高度的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認定 | 27,000日圆 |
基於法第86條的8第1項或者第87條的2第1項的規定的超過2工程的全體計劃的認定 | 120,000日圆(注釋) |
基於法第86條的8第3項目(含有第87條的2第2項目的已作必要的修正。)的規定的超過2工程的全體計劃的變更認定 | 120,000日圆(注釋) |
(注釋)在需要結構計算兼容性判定的時候,把手續費加在一起。
詳細看"建築確認申請、檢查等的手續費"的頁。
關於其他的申請,請從下一個頁更確認。
「建築確認申請、檢查等的手續費」
「道路位置的指定(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1項目第5號)」
基於城市規劃的特例許可(自2009年5月1日起)
申請的劃分 | 手續費金額 |
---|---|
基於城市規劃(用途地區)的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特例許可 | 160,000日圆 |
基於城市規劃(限製建築物高度的地區)的建築物的高度的特例許可 | 160,000日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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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局建築領導部門市區建築課
電話:045-67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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