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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防止內部通報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31日

1制度的概要

為策劃作為公平、公正的職務執行和市政運營的透明性是對作為職員能知道的行政管理上的違法的行為受到內部通報的制度。那個時候為確保為了通報的者不受到作為不利的處理保護的觀點作為出自有識之士的第三方機關的不正當防止內部通報以及特定要求記錄、公布制度委員會被設置。

能通報的人

  1. 市政府員工
  2. 臨時特約人員、打工
  3. 被派遣合同派遣的工人
  4. 根據委托的交易合同提供勞務的工人
  5. 在指定管理者進行管理經營的公共的設施從事市的設施的管理業務的者

※能離職以後通報正在1-5之前相當的職員(退休的職員)。

通報的對象和行為

職員是在職務上或者以下把在能在本市的事務事業的進行上知道的東西舉起來的行為

  1. 違反法令的行為或者有那個害怕的行為
  2. 市民的生命,身體,給財產之外的利益造成嚴重的損害的行為或者有那個害怕的行為
  3. 另外,是關係到本市的事務事業的不正當的行為,并且讓失掉本市的市民的利益或者給本市造成顯著的損害的東西或者有那的危險的東西

2制度的經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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