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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要求記錄、公布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31日
1制度的概要
被把本市送到的電話以及出自面談的口頭的要求,在作用中,區局法律遵守負責人和"特定要求"關於要求沒能的行為(包括無作為在內)的東西批準職員的公正的職務的執行,是公布那個內容和市進行的對應,并且抑製到市的不正當的作用,是策劃對行政的信賴性的提高的制度。
關於對特定要求的對應方法的合理的性,能得到不正當防止內部通報以及特定要求記錄、公布制度委員會的建議。
※這個制度不是個人以及團體的制約正當的活動的東西。
和2特定要求
下一種行為相當。
- 要求以下針對職員的職務的進行舉起來的行為
- 有利或者針對特定的東西做不利的處理
- 讓針對特定的東西進行無義務的事情或者妨礙權利行使
- 遺漏在職務上知道的完成的秘密
- 什麼不在不執行應該執行的職務或者被規定的期限之前執行
- 另外,進行違反法令的或者的與關係到職員的服務的倫理相反
- 被承認妨礙職員的公正的職務的執行的行為
- 相當於行政對象暴力的行為
- 除了把在以上舉起來的東西以外需要為職員的公正的職務的執行或者合理的行政管理的確保有組織地共有信息,對應的行為
3特定要求記錄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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