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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居民檢查請求的證明的介紹以及陳述的處理方針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1日
- 1總則
- 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號。)認定根據以下的方針關於以下說"法,在)第242條第7項目以及第8項目規定的請求人的證明的介紹以及陳述,市長之外的執行機關或者職員(以下說有關職員"。)的陳述辦理下一項。
- 聽2陳述的監查委員
- (1) 關於陳述的聽取,認定在所有的監查委員的出席下實施。但是在被承認不可避免不依靠大家的出席的時候而能聽。
- (2) 在前期但書的情況下,決定根據監查委員的協議聽陳述的監查委員,認定該監查委員聽。
- 出自3請求人的證明的介紹
- (1) 請求人在想要提交關係到要求的證明的時候,原則上必須在監查委員規定的日之前提交。
- (2) 證明的內容限製在補充請求人根據法第242條第1項目的規定進行的要求的要約的東西之內。
- (3) 認定證明根據文件,繪畫或者照片提交。但是認定出自膠卷以及電磁的記録(是不能認識的方式,并且根據電子的方式,磁力性的方式之外人的感覺說被做的記錄。)的東西對表格輸出,提交。
- (4) 認定根據自備或者郵寄進行證明的介紹。
- 4請求人的陳述
- (1) 必須在監查委員規定的時間日期進行陳述。
- (2) 認定請求人或者那個代理人(以下說"請求人"。)進行陳述。但是在代理人陳述的時候必須向監查委員在陳述開始之前呈示來自請求人的委托書。
- (3) 在陳述的時候,請求人必須在監查委員規定的日之前通知監查委員陳述的請求人的姓名。
- (4) 陳述的請求人的人數當做5名以內。
- (5) 陳述的內容限製為補充請求人根據法第242條第1項目的規定進行的要求的要約的東西。
- (6) 陳述的請求人必須服從監查委員的指示。
- (7) 陳述的時間,當做不論陳述的請求人的人數1小時以內。
- 5有關職員的蒞臨
- (1) 監查委員在聽請求人的陳述的時候,能讓定為第6項目的陳述的有關職員蒞臨。
- (2) 蒞臨陳述的有關職員必須服從監查委員的指示。
- (3) 和監查委員,有關職員的蒞臨作為陳述的順利的運營的妨礙在承認有危險的時候,認定不讓有關職員蒞臨。
- 6有關職員的陳述
- (1) 監查委員從有關職員根據需要聽陳述。
- (2) 主要的有關職員代表,能在復數的情況下陳述監查的對象和局區。
- (3) 陳述的有關職員必須服從監查委員的指示。
- (4) 陳述的時間,當做不論陳述的有關職員的人數1小時以內。
- 7請求人的蒞臨
- (1) 監查委員在聽有關職員的陳述的時候,能讓陳述的請求人蒞臨。
- (2) 蒞臨陳述的請求人必須服從監查委員的指示。
- (3) 蒞臨陳述的請求人能不論蒞臨陳述的請求人的人數關於有關職員的陳述的內容共計的5分以內敘述意見。
- (4) 監查委員在在有關職員的陳述的內容關於對本市的事務或者事業的執行根據公開具有障礙的信息,請求人之外的個人的信息承認有包括的危險的時候,認定不讓請求人蒞臨。
- 8陳述的中止
- (1) 在陳述的請求人或者有關職員不服從監查委員的指示,被承認陳述的聽取的順利的運營是困難的的時候,監查委員能中止陳述的聽取。
- (2) 在蒞臨陳述的請求人或者有關職員不服從監查委員的指示,被承認陳述的聽取的順利的運營是困難的的時候,監查委員涉及該請求人,能命令有關職員離場。
- 9陳述的旁聽
- (1) 監查委員能承認陳述的旁聽。但是認定在根據第5項目第3號或者第7項目第4號的規定限制請求人或者有關職員等的蒞臨的時候涉及,陳述的內容不在關於個人的信息和承認有密切地有關系的危險的情況承認旁聽。
- (2) 決定,旁聽人的可容納人數和10名做從希望在監查委員在監查委員規定監查委員的時間日期規定的地方來的旁聽的者中旁聽的者(以下說"旁聽人"。)。在希望旁聽的者超過可容納人數的時候,根據抽選決定旁聽人。
- (3) 不論前期的規定,認定屬於受到關於橫濱市的記者室的使用以及管理的標準的綱要(2019年2月總管第1553號)第4條的登錄的報道機關的記者(以下說"記者"。)能旁聽。
- 10旁聽的禁止
- 認定對下一個各號的相當1的者,不接受旁聽。
- (1) 正含有酒氣的者
- (2) 正攜帶有對凶器之外他人有害或者具有麻煩的害怕的物品的者
- (3) 正攜帶旗子,的升起來,另外帶進陳述會場不適合的物品的者
- (4) 穿用正又攜帶蜂柴,布帶,袖章,安全帽,zekken的者
- (5) 有另外妨礙陳述的順利的運營的害怕的者
- 11旁聽人應該保護的事項
- 旁聽人使肅靜當做意思,必須保護下一個各號。
- (1) 不用鼓掌之外的方法針對陳述以及意見表明表明贊成或反對的。
- (2) 小聲說話,吸煙或者的不吃喝。
- (3) 不進入所規定的旁聽地方以外的地方的。
- (4) 什麼切斷行動電話以及個人電腦等的情報通信機器,不使用(除去給第14項目第1號但書的照片的拍攝的使用。)。
- (5) 不做與監查委員的指示相反的行為的。
- (6) 不做另外擾亂陳述會場的秩序或者好像是陳述的聽取的妨礙的行為的。
- 12記者應該保護的事項
- 記者使肅靜當做意思,必須保護到第3號以及第5號以及第6號不受前項第1號侵害。
- 13旁聽人以及記者的離場
- 監查委員在旁聽人或者記者相當下一個各號的1的時候,能命令該旁聽人或者記者離場。
- (1) 在旁聽人違反了第11項目的規定的時候。
- (2) 在記者違反了前項的規定的時候。
- (3) 在,另外,監查委員承認旁聽不適合了的時候。
- 14陳述的拍攝以及錄音
- (1) 請求人有關職員旁聽人以及記者不能進行陳述的照片,視頻的拍攝以及錄音。但是在得到了監查委員的許可的時候認定在開始陳述之前衹承認限度,照片的拍攝。
- (2) 拍攝前期但書的照片的者必須服從監查委員的指示。
- 15陳述的配信
- 請求人有關職員旁聽人以及記者在出自監查委員的陳述的聽取結束之前不可以做陳述的內容的配信(根據有線,無線電之外的電磁的方式,送符號,音響或者肖像,說轉告的。)。
- 16之外
- 除了定為這項方針的東西以外,需要的事項根據監查委員的協議決定。
- ※ 從被在2024年1月1日以後提交的居民檢查請求可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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