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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檢查請求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1日

居民檢查請求制度的說明資料(PDF:319KB)

和居民檢查請求

和居民檢查請求,市民在有出自市長、市政府員工的違法或者不正當的財務會計上的行為以及違法或者不當地疏忽財產的管理的事實的話想的時候,是能要應該采取為在要求,該行為的防止,訂正,該疏忽的事實用監查針對監查委員填補更改或者市戴的損害需要的措施的制度。(地方自治法第242條)

然而,在特別有理由的時候,取代監查委員進行的監查,能要求個別的外聘審計員進行的監查。(地方自治法第252條的43)
在監查委員承認了是適合的時候,市長與個別的外聘審計員經過議會的通過簽訂合同,實施出自個別的外部監查合同的監查。

要求的對象

給出自市長、市政府員工的市的財政造成損害的下一哪一方面的財務會計上的行為或者疏忽的事實是居民檢查請求的對象。
財務會計上的行為疏忽的事實

作為違法或者不當

  • 公款的支出(補助金的支出)
  • 財產的取得,管理,處罰(市有地的取得或者出售)
  • 合同的締結,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締結)
  • 債務之外的義務的負擔(借款)

※違法或者不正當的財務會計上的行為進行的含有被在相當的保證預測的情況。
※在從有違法或者不正當的財務會計上的行為的日或者結束的日起到1年過去了的時候,正當理由不能除了有的情況之外做居民檢查請求。

違法或者不當地

  • 疏忽公款的賦稅課稅的徵收的事實(市稅的徵收)
  • 疏忽財產的管理的事實(市有地以及市的債權的保全管理)

能要的

  • 正居住在橫濱市內的個人
  • 在橫濱市內有所在地的團體(限製在相當下一個①或者②的團體之內。)
    ①在橫濱市內主要的營業所或者總店的所在地有的法人
    ②在無"法人身份的團體"的情況下在橫濱市內放主要的活動駐點,具有作為團體的真實情況,活動的團體

※為確認被要的人作為橫濱市的居民是公用的,并且取得被要的的住民票的抄本(法人登記事項證明)。不除了關係到被要的居民檢查請求的事務以外使用取得的住民票的抄本(或者,登記事項證明)。
※在不可以正用出自住民票的抄本的取得的方法居住在橫濱市內的的確認的時候,有另外請求能確認居住真實情況的文件(公用事業費的發票)的介紹的情況。

要求的方法

在進行居民檢查請求的時候,需要"橫濱市政府員工措施賬單(以下說賬單"。)的介紹。
下一個"賬單的做法"在參考,

  1. 製作賬單
  2. 事實上添加證明(被地方自治法第242條規定的"做証事實"的書面),

請在檢查事務局有,或者請用郵寄提交。(不出現用傳真以及電子郵件的接待員。)

賬單的交付地點

交付地點

〒231-0005橫濱市中區本町6丁目50門牌的10
橫濱市監查事務局監查管理課(市政府17樓)


※在請在檢查事務局有賬單的時候,從開放日的8點45分到12點,在17點15分的東西之間從13點起請光臨。關於到市政府的交通以及市政府層的詳細,請看市政府向導的頁

請上在賬單記載下一條事項。豎寫也可以。請使用"賬單格式"(Word:15KB)。
關於填寫例,請看居民檢查請求制度的說明資料(PDF:319KB)的"賬單的做法2賬單的填寫例"(p5~p9)。


請上在賬單記載的事項
記載事項
  • 請上在起首和"橫濱市政府員工措施賬單"記載。
  • 要求的要約
    具體地請記載。
  • 請求人的地址
    ・在在個人要的時候,請實際上記載住在的地址。
    ・在在團體要的時候,請寫主要的辦事處或者總店的所在地。
  • 請求人的姓名
    ・請做本人簽名(含有用視覺障礙人士定為公職選舉法實施命令附表第一的盲文記載自己的姓名的。)。不需要蓋章。
    ・在在團體要的時候,請記載團體名、代表人職務姓名。
  • 請求人的聯系地址
    ・請記載在平日的日中得到聯絡的電話號碼。
    ・在在團體要的時候,請記載聯絡負責人的姓名以及電話號碼。
    ・在復數的個人用聯名要的時候,請在選定代表人的上記載代表人的姓名以及電話號碼。另外,在事故適合了代表人的時候請也記載代替代表人的的姓名以及電話號碼。
    ・在復數的團體用聯名要的時候,請在選定代表團體的上記載代表團體的聯絡負責人的姓名以及電話號碼。
  • 賬單介紹的日期
  • "寄給橫濱市監查委員的"在末尾的話請記載。

※在要求出自個別的外部監查合同的監查的時候,請記載要求用出自監查委員的監查換,要求出自個別外部監查合同的監查的意思和出自個別外部監查合同的監查的理由。(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74條的49-41,同實施細則第17條的14)

※注意事項

  • 事實證明在復數的情況下
    居民檢查請求制度的說明資料(PDF:319KB)no,在參考,製作"事實證明的一覽",請事實上向證明添加之後呈示"賬單的做法"(p4)。
  • 在無法人身份的團體的情況下
    在橫濱市內放主要的活動駐點,具有作為團體的真實情況,請提交表示正活動的資料(會規,會員名簿,董事名簿,事業報告,會報)。
  • 在復數的個人(或者,團體)用聯名要的時候
    關係到居民檢查請求的各種通知的發送因為對原則,代表人(或者代表的團體)進行所以請對賬單選定之後記載代表人(或者代表的團體)。在代表人(或者代表的團體)沒被選定的時候,從監查事務局確認代表人(或者代表的團體)吧。

監查的潮流

  1. 賬單的受理
      
  2. 要件審查   → (在沒具有要件的時候)監查非實施(不受理)的決定
      
  3. (在具有要件的時候)監查實施的決定
      
  4. 監查的實施
    給予請求人證明的介紹以及陳述的機會。
    陳述日程的頁(原則上用公開進行陳述。)
    陳述處理方針的頁
      
  5. 監查結果的決定(居民檢查請求的監查結果的頁)
    從做賬單的受理的日的第二天起起算,對60日以內(出自個別的外部監查合同的監查90日以內),通知請求人監查結果(勸告,拒絕,不受理)。
    在在勸告、要求有理由(措施需要),承認的時候
    在拒絕、要求沒有理由(措施不需要),并且承認的時候
    在,經過不受理、監查,要件的不備判明了的時候


※關於上述監查的潮流,請參照也居民檢查請求制度的說明資料(PDF:319KB)的"監查的潮流"(p10)。

在監查結果在不服的情況下

請求人在不服的情況下在監查結果提出居民訴訟,為了采取措施有要的手段。(地方自治法第242條的2)
然而,居民訴訟的對象事項被限製為"違法"的財務會計上的行為或者疏忽的事實。另外,因為居民訴訟的控訴期間有如下的限制所以請注意。(請在裁判所確認詳細。)

關於控訴期間
1在監查結果以及勸告的內容有不服的情況
(也含有有不服的情況在什麼不實施監查,被駁回裡面)
從有監查結果的通知的日起30日以內
2在在受到監查委員的勸告的市長或者職員等的措施有不服的時候從有和措施有關係的監查委員的通知的日起30日以內
3監查委員從做監查要求的受理的日的第二天起起算,即使過去也監查60日(在實施了個別的外部監查的時候90日)或者的時候在不勸要從到60日(90日)過去的日起30日以內
4在受到監查委員的勸告的市長或者職員不采取措施的時候從在被在勸告顯示的期之間過去的日起30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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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個頁的諮商

監查事務局監查部監查管理課

電話:045-671-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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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4-2944

郵件地址:ka-kansa@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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