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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3月19日
●選舉權
如果是滿超過18歲的日本國民的話,能在也被在日本國憲法唱的國民的權利中的一個得到選舉權。但是為用選舉投票市區町村的選舉人名冊必須標明名字。
一回被在選舉人名冊登錄的話永久地除了死亡,國籍喪失等的情況之外有效力。
到選舉人名冊的頁
●被選舉權
稱呼能當選舉的候選人的權利為被選舉權。那項要件根據選舉的種類不同。
選舉的種類 | 選舉權 | 被選舉權 |
---|---|---|
橫濱市長選舉 | 在滿超過18歲的日本國民繼續超過3個月在橫濱市內具有地址的者 | 在日本國民滿超過25歲的人 |
橫濱市議員選舉 | 在具有市議員的選舉權的人滿超過25歲的人 | |
神奈川縣知事選舉 | 在滿超過18歲的日本國民繼續超過3個月在神奈川縣內的一樣的市町村具有地址的人 | 在日本國民滿超過30歲的人 |
神奈川縣議會議員選舉 | 在具有縣議會議員的選舉權的人滿超過25歲的人 | |
眾議院議員選舉 | 滿超過18歲的日本國民 | 在日本國民滿超過25歲的人 |
參議院議員選舉 | 在日本國民滿超過30歲的人 |
但是如下的者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直到被判超過1)監禁的刑罰,結束那個執行為止的者
直到變得沒有被判超過2)監禁的刑罰,受到那個執行的為止的者(刑罰的緩期執行的人之外的)
根據當在3)公職的時候觸犯的受賄罪被判刑罰,不實際服刑期間過程以後在5年(被選舉權10年)過去的者或者刑罰的緩期執行中的者
是關於用4)公職選舉法之外的法律來規定的選舉的犯罪,并且被判監禁以上的刑罰那個刑罰的緩期執行中的者
選舉權,被選舉權被判超過罰款的刑罰,被關於定為5)公職選舉法的選舉的犯罪停止的者
選舉權,被選舉權被判超過罰款的刑罰,被定為6)電磁的記録式投票法的犯罪停止的者
選舉權,被選舉權被判超過罰款的刑罰,被定為7)政治資金規正法的犯罪停止的者
出自8)株連制的被選舉權的限制
→株連制
(專欄)
是如果現在是日本國民的話,變成滿18歲的話能夠得到的選舉權,但是,在明治22(1889)年,是超過25歲的男子,并且是限製為超过15日圆的直接稅納稅人的權利。包括大正14(1925)年,一般情況下納稅資格被選舉法實施廢止昭和20(1945)年,婦女參政權在內選舉法修改被進行,普選制完全地實現了。
在橫濱的情況下,變成在明治22(1889)年市,市議會同時正誕生。當時的市議員選舉3把納稅總額等分,是從各級選出同數的議員(12個)的方法。是衹獲得直接國稅超过2日圆的超過25歲的男子的嚴格的限制選舉。是只為了一多半選舉人是叫議員的樣子,并且有錢人選有錢人的自己的選舉。
選舉人數 | 納稅額 | 議員數 | |
---|---|---|---|
1級 | 13人 | 4,363.501日圆 | 12人 |
2級 | 84人 | 4,343.166日圆 | 12人 |
3級 | 601人 | 4,322.390日圆 | 12人 |
計 | 698人 | 13,029.057日圆 | 3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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