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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連制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3月15日
[和株連制]
和株連制,候選人、候選人和在一定的關係的者收購的在犯罪,被判了刑罰(包括緩期執行在內)的時候,是判定即使候選人、候選人沒正和收買的行為有關系也即使使那次選舉的當選無效的話一起限制參加競選的制裁的制度。
對象者 | 對象和理由 |
---|---|
總結主宰者 總會計 地區主宰者 | 在觸犯收買罪的惡劣的選舉犯罪,被判了超過罰款的刑罰(包括緩期執行在內)的時候 |
親屬 秘書 有組織的競選活動管理者 | 在觸犯收買罪的惡劣的選舉犯罪,被判了超過監禁的刑罰(包括緩期執行在內)的時候 |
[株連制的效果]
株連制的效果是下列的2個。
●當選的無效
候選人的當選無效。
株連制被使跟對小選舉區、比例代表選出議員用眾議院議員選舉重復,當候選人的者小選舉區選出議員選舉可以應用的話在選舉的當選比例代表選出議員無效。
●參加競選的限制
5年,不能用一樣的選舉從一樣的選舉區當候選人。
[關於免責]
有組織的競選活動管理者收購的罪的即使犯罪,被判了超過監禁的刑罰(包括緩期執行在內)也株連制不被使在下一個3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
1)在收買的行為是"誘惑物行為"的時候
通過其他的候選人、候選人的陣營和意思誘導株連的對象者或者為目的以"誘惑物"是株連制適用,并且當選無效,參加競選被限制,挑釁在株連對象者收買罪的是讓犯罪。
2)在收買的行為是"翻身行為"的時候
為目的以"翻身"是株連制適用,并且當選無效,參加競選被限制株連的對象者通過其他的候選人、候選人的陣營和意思收買的是犯罪。
3)在候選人、候選人好像不做有組織的競選活動的管理者收購的行為,沒疏忽相當的警告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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