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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有土地的擴大的推進的法律[公共宣傳法(這樣寫的)]

基於關於公有土地的擴大的推進的法律(公共宣傳法)的申報、提出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8日

和公共宣傳法?

什麼為地方公共團體容易為公共設施維修取得需要的土地,做被制度化買出自"關於公有土地的擴大的推進的法律"(以下,公共宣傳法)的土地的以前,是制度。
在這個制度,有出自出自公共宣傳法第4條的申報和公共宣傳法第5條的提出。

[出自公共宣傳法第4條的申報]公共宣傳法是在事情之前的申報。

在有償想要轉讓相當一定的要件的橫濱市內的土地的時候,土地擁有者事前必須向橫濱市長報告。地方公共團體在希望那個土地的買進的時候,能優先商議買進。

[出自公共宣傳法第5條的提出]

在關於橫濱市內的超過200平方米的土地在地方公共團體希望買進的時候,能向市長提出要求。

土地的轉讓的限制

在報告了公共宣傳法的時候,一定期間土地的轉讓被限制。

  1. 從報告的日到起算,在3個星期之間過去的日。(在有了不希望買進的意思的通知的時候到那天。)
  2. 從在買進希望有了某一個意思的通知的時候有通知的日到起算,在3個星期之間過去的日。(在得知買進的協議不成立了的時候到那時。)

稅法上的優惠

合同根據公共宣傳法的適用成立的話能受到稅法上的優待措施(所得轉讓的特別扣除額1,500萬日圓)。(需要與稅務署的協議。)

罰則

如下相當的者有被判不到50萬日圆的罰款的情況。

  1. 不報告而把土地用有償拿出去的者。
  2. 報告虛偽的者。
  3. 把土地在轉讓限制期間裡拿出去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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