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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關於公有土地的擴大的推進的法律(公共宣傳法)的申報的土地

基於關於公有土地的擴大的推進的法律(公共宣傳法)的申報、提出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1日

和需要申報的土地?

在用有償轉讓的土地的面積是超過200平方米,并且甚至那個一部分相當下列的要件的時候。

在有償在市街區域轉讓超過5,000平方米的土地的時候。

申報要件

在相當下一項要件的時候,需要公共宣傳法的申報。

都市計畫設施的區域裡面的土地。

在都市計畫區域(橫濱市整個領域)的以下相當的土地。

  • 被在道路法作為道路的區域決定的土地。
  • 被作為應該設置城市公園的區域都市公園法決定的土地。
  • 被在河川法作為河川預定地點指定的土地。
  • 用政令作為按照這些的土地規定的土地。
  • 在天然紀念物上面掛著被在文物保護法指定的古跡,名勝又的地區裡面的土地。
  • 被在港灣法作為港口設施的區域規定的土地。
  • 被用航空方法作為機場的區域規定的土地。
  • 被用國道方法作為國道的區域規定的土地。
  • 被用全國新幹線維修方法作為行為限制區域規定的土地。

出自關於出自都市計畫法的土地區劃整理促進區域裡面的土地的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就是説地方公共團體的所謂上一個買,市長在區劃調整事業中指定,公告的區域的土地。

被在都市計畫法作為住宅街區整備事業的施行區域規定的土地。

把在都市計畫法舉起來的生產綠地的區域裡面的土地。

在不需要申報的時候

在相當下一項要件的時候,不需要公共宣傳法的申報。

交易的一方面在國家或者地方公共團體的情況下。

有基於文物保護法的重點文物的土地。

為當作關於都市計畫設施的事業,征用對象事業來使用被拿出去的土地。

接受都市計畫法的開發許可的開發區域裡面的土地。

作為出自都市計畫法的先買ino對象的土地。

在做申報、提出,關於橫濱市和協議沒成立的土地,轉讓限制期間過去之後一樣的所有者1年以內轉讓有償的時候。※在所有者從申報時候起變化的時候,即使1年以內有也申報是必要的。

被在限制區域國土使用計劃法第12條指定的土地。

根據國土使用計劃法,做關於注視、監視區域的申報的土地。

因為不在公共宣傳法第4條的"想要拿出去用有償的時候"相當所以申報變得而言是不需要的東西

  • 無償的轉讓、捐獻,贈送,信托財產的設定。
  • 在設定保證物權以及使用權的設定、轉讓、抵押權,房地產抵押權,地上權,租地權,轉讓的時候。
  • 出自不根據本人的意思的轉讓、公共事業的征用,拍賣,拖欠處分。
  • 在各的擁有物權的轉讓、公寓的1間買賣轉讓共有擁有物權的時候。

※用所有的共有者總括,在轉讓的時候有償變得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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