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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醫院事業經營的醫院條例(修改部分)2003年10月3日實施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9月20日

(指定管理者的指定)

第7條

關於以下舉起來的橫濱市立港灣醫院的管理的業務根據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號)第244條的2第3項目的規定指定管理者(說在同項規定的指定管理者。)以下一樣讓)進行的話做。

  • (1) 關於橫濱市立港灣醫院的診療以及體檢。
  • (2) 關於關係到橫濱市立港灣醫院的使用費以及手續費的徵收。
  • (3) 關於橫濱市立港灣醫院的設施以及設備的維護管理。
  • (4) 市長另外規定的業務

2

當進行關於在前項規定的橫濱市立港灣醫院的管理的業務的時候遵守有關法令,與此同時指定管理者必須對市民公平地提供高質量的醫療。

第8條

在想要指定指定管理者的時候規定指定管理者應該實施的醫療的種類,內容,給水平之外的指定的條件,與此同時市長認定選定承認能在在下一項規定的為讓建議事先關於醫院的經營有足夠的知識以及經驗,戰勝的政策方面擔負需要的醫療機能的東西。

2

是事業計劃書之外規則,并且關於想要在市長根據前項的規定選定的東西中受到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的東西根據前項的條件,想要在橫濱市立港灣醫院實施的醫療的內容之外市長規定的事項建議,與此同時必須對市長提交規定的文件。

3

市長審查被被前項的規定建議的事項以及同項的規定提交的文件,作為指定管理者指定承認能最有效地實現橫濱市立港灣醫院的設置的目的東西。

4

市長在想要做出自出自第1項目的規定的選定以及前項的規定的指定的時候,必須聽在第10條第1項目規定的橫濱市立港灣醫院指定管理者評估委員會的意見。

(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的公告)

第9條

在指定了指定管理者的時候以及的時候在撤銷了那個指定市長必須無推遲而公告大致意思。

(橫濱市立港灣醫院指定管理者評估委員會)

第10條

為關於橫濱市立港灣醫院的指定管理者的指定根據第8條第4項目的規定調查,審議放橫濱市立港灣醫院指定管理者評估委員會(以下說"委員會"。)。

2

在承認委員會有必要為執行那個職務的時候,為了有關人員的出席聽那個意見或者說明或者能向方面的有關人員要求需要的資料的介紹。

3

委員會以10個市長任命的委員以內組織。

4

市長從承認需要有學識經驗的者之外市長的者的家任命委員會的委員。

5

從為委員會的委員的任期,關於指定管理者的指定調查,審議被任命的日到涉及該調查審議的指定管理者被指定的日做。

6

委員會的委員不可以遺漏能在職務上知道的秘密。退出了那個職業之後也認定相同。

7

需要的事項是規則,并且,除了在前項之前從第2項目規定的東西以外,對委員會的組織以及運營規定。

附則

這項條例從公布的日起實施。但是這項條例的規定修改(限製在關係到第7條的部分之內。)從在規則規定的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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