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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醫院事業經營的醫院條例施行規則(修改部分)2003年10月3日實施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9月20日

(指定申請書的介紹)

第17條

想要受到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的東西必須向市長呈示指定申請書(第9號格式)。

2

對前項的文件,必須添加在條例第8條第2項目規定的事業計劃書以及以下舉起來的文件。

  • (1) 關於在港灣醫院實施的醫療的文件
  • (2) 關於港灣醫院的經營的計劃的文件
  • (3) 關於港灣醫院的職員的配置的文件
  • (4) 市長承認是另外必要的文件

(委員會的委員長)

第18條

把委員長放在出自條例第10條的規定的橫濱市立港灣醫院指定管理者評估委員會(以下說"委員會"。)上。

2

委員長根據委員的互選規定。

3

委員長代表委員會,做總理會務。

4

在對委員長有事故的時候或者的時候在缺少了委員長委員長事先指定的委員做代理那個職務。

(委員會的會議)

第19條

委員長招集委員會的會議,委員長成為那名議長。

2

委員會如果委員的半數以上不出席的話,不能舉行會議。

(委員會的總務)

第20條

委員會的總務在衛生局處理。

(委員會的運營)

第21條

委員長和委員會對委員會的運營商量需要的事項,除了定為前3條的東西以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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