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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費的用語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5月7日

和標準總收入金額(和用於保險費"收入分配額"的算定上的收入金額)

標準總收入金額=總收入金額-市民稅的基本扣除額(※)

※如下根據前一年的合計收入金額得。

2,400萬日圓以下的................................43萬日圓

2,400萬日圓超2,450萬日圓以下的..........................29萬日圓

2,450萬日圓超2,500萬日圓以下的..........................15萬日圓

2,500萬日圓超..................................0日圆


標準總收入金額在在保險費的計算下是的收入金額的事情上是從總收入金額扣除市民稅的基本扣除額的金額。
總收入金額是地方稅法第314條的被在2第1項目規定的總收入金額,并且變成下一個1-18收入金額的共計。然而,退休收入不含有。

  1. 利息收入
  2. 股利收益
  3. 不動產收益
  4. 營業所得(營業所得)
  5. 工資收入
  6. 綜合征稅份的短期轉讓收入
  7. 綜合征稅份的長期轉讓收入(注釋1)
  8. 1點的所得(注釋1)
  9. 雜項收入(公共養老金所得)
  10. 山林收入
  11. 關係到分別征稅份的土地建築物的短期轉讓收入(注釋2)
  12. 關係到分別征稅份的土地建築物的長期轉讓收入(注釋2)
  13. (選擇申報分別征稅)關係到上市股票的股利收益
  14. 關係到一般股份的所得轉讓
  15. 關係到上市股票的所得轉讓
  16. 關係到期貨交易的雜項收入
  17. 條約適用利息以及特例適用利息等的金額
  18. 條約適用分紅以及特例適用分紅等的金額

(注釋1)關於綜合征稅份的長期轉讓收入以及1點的所得,當做1/2金額。
(注釋2)當做特別扣除適用之後的金額。
※請所得轉讓以及根據上市股票的股利收益做最終申報的股份注意

和總收入金額的合計金額(和用於保險費"均等比例金額"的減輕判定上的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的合計金額是把當作保險費均等比例金額的減少金額的判定使用的收入金額,并且和用用地方稅法來規定的方法計算的課稅標準和其次的1-18收入金額的共計成為。然而,按照下列(注釋2)~(注釋4),若幹的特例被承認。

  1. 利息收入
  2. 股利收益
  3. 不動產收益
  4. 營業所得(營業所得)
  5. 工資收入
  6. 綜合征稅份的短期轉讓收入
  7. 綜合征稅份的長期轉讓收入
  8. 1點的所得(注釋1)
  9. 雜項收入(公共養老金所得)
  10. 山林收入
  11. 關係到分別征稅份的土地建築物的短期轉讓收入(注釋2)
  12. 關係到分別征稅份的土地建築物的長期轉讓收入(注釋2)
  13. (選擇申報分別征稅)關係到上市股票的股利收益
  14. 關係到一般股份的所得轉讓
  15. 關係到上市股票的所得轉讓
  16. 關係到期貨交易的雜項收入
  17. 條約適用利息以及特例適用利息等的金額
  18. 條約適用分紅以及特例適用分紅等的金額

(注釋1)關於綜合征稅份的長期轉讓收入以及1點的所得,當做1/2金額。
(注釋2)當做特別扣除適用前面的金額。
(注釋3)認為企業主(藍色)向事業專業人員支付的藍色專業人員支給額或者事業專業人員扣除額是企業主的所得(藍色),認為是沒有事業專業人員收到付款從企業主的工資,計算。
(注釋4)超過65歲(1月1日當時)的人公共養老金具有所得的情況認為和稅法上的公共養老金扣除額各自分別扣除15萬日圆的額頭是關係到公共養老金的收入金額,計算。

特定同戶所屬者是被轉移到從國民健康保險到後期高齡者醫療制度的,并且說和被保險者成為了之後也繼續,屬於一樣的家庭的後期高齡者醫療制度。
但是在變得不是戶主改變的情況以及那個家庭的家庭成員了的時候變得不是特定同戶所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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