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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人通知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7日

在為在橫濱市,保護本人的權利以及利益,抑製住民票的不正當取得住民票的抄本或者戶籍謄本被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稱不正當地取得了的時候,通知要求對象和成為的本人那個事實。

本人通知制度

1通知的對象和證明

  1. 住民票的抄本
  2. 住民票記載事項證明
  3. 戶籍的附票的抄本
  4. 戶籍全部(個人、一部分)事項證明
  5. 戸籍謄抄本
  6. 戶籍的申報記載事項證明

通知2時候的要件

在從其次的1相當3哪一方面的時候,認定本人通知。

  1. 在關係到住民基本台帳法或者戶籍方法的規定的違反案件的判決或者決定確定了的時候
  2. 在,根據國家,縣其他有關部門的通知,受到特定事務,任務的人(※)在職務上使用賬單,不正當地取得的事實清楚了的時候
  3. 在,除了對前2號聲明的情況以外,承認區長在這些的情況下按照的時候

※律師,司法代書人,土地住宅調查師,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師,代辦人,海上事務代理士,行政書士的總稱

3綱要PDF文件

4綱要制定年月日

2015年1月6日

5過去的本人通知

過去的對不正當取得的本人通知
 

不正當取得(情形)

通知數(事情)
2014年度1279
2022年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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