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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制度的課題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7月24日

地方自治體的工作是衹地方稅沒能提供的狀況。

正各位市民放好的稅款有國稅(所得稅或者消費稅)和地方稅(居民稅或者固定資產稅)。使地方稅同國稅相適應的總額,國稅53是约75兆日圆,比例在全國地方稅47。(2009年度)
另一方面,跟國家地方自治體相比,正進行許多的工作,國家43是地方57那個比例。像這樣,是沒正能訂到國家和地方的稅的分配和工作的比例的平衡的狀況。
在地方自治體,因為為工作衹地方稅不能提供需要的財源所以,有不得不依賴來自地方交付稅或者國庫輔助負擔金額等的國家的財源的課題。

國家和地方的結算的狀況(2010年度)

(注釋),圖中的數字,正"地方財政的狀況"(2011年3月)(總務省)在2009年度利用結算價值。

為進行自立的自治體運營需要地方稅財源的充實。

現在為目標以做在住在地區的居民負責,決定地區的完成的活力滿的地域社會的,在國家,推進"地區主權改革"。在2010年6月22日,地區主權戰略概要被做內閣決定,"重新看國家、地方之間的稅財源的分配的狀態那裡面,"也被關於地方稅財源的充實確保記載。
為進行地方自治體自立的運營為了和"稅的根據國家和地方的任務分擔的分配"成為從國家到地方進行稅源移讓,是減少對國家的財源的依存,并且需要擴充地方能隨意使用的財源。
為了在橫濱市,早期能實現地方稅財源的充實確保逮捕各種各樣的機會,正針對國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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