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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條例施行規則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12月14日

制定2000年3月27日橫濱市條例第26號
最近修改2005年3月25日橫濱市條例第46號

(主旨)
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第1條這條規則的條例(2000年3月橫濱市條例第26號。)認定以下說"條例",對)的實施規定需要的事項。
(定義)
第2條這條規則的用語的意義依靠條例的例子。
(提交的文件)
在在第3條條例第12條第1項目規定的規則規定的文件按照其次做。
(1) 在受到補助金的交付的時候

在申請a的時候


(a) 申請補助金的交付的文件(記載申請理由的東西)

(i) 記載受到補助金的交付,進行的事業的計劃以及該事業的現金預算的文件

(u) 記載該年度的活動計劃以及現金預算的文件

(e) 記載上年度的活動的實際成績以及收支計算的文件

(o) 和規章,章程之外這些類似的文件


在受到i交付的時候


決定補助金的交付的文件的抄本(記載決定理由的東西)


(2) 在優先使用設施的時候

在申請a的時候


(a) 設施的申請優先的使用的文件(記載申請理由的東西)

(i) 記載優先使用設施,進行的事業的計劃以及該事業的現金預算的文件

(u) 把從前期a(在u之前)(o)舉起來的文件


在使用i的時候


設施的決定優先的使用的文件的抄本(記載決定理由的東西)


在在2條例第12條第2項目規定的規則規定的文件和經過在受到補助金的交付的情況受到補助金的交付的事業涉及,記載該事業的收支計算的文件做,和經過在優先使用設施的情況優先使用設施的事業涉及,記載該事業的收支計算的文件做。


(文件的閱覽)
認定根據定為下一張表的地方進行出自第4條條例第12條第4項目的規定的閱覽。
 進行市民活動的東西市長
閱覽場所主要的辦事處的所在地或者進行代表人的地址之外市民活動的東西指定的地方補助金的交付或者設施的決定優先的使用的部門的辦事處
閱覽時間進行市民活動的東西指定的時間補助金的交付或者設施的決定優先的使用的部門的辦事處的行為時間
閱覽期間從對市長在把在同條第2項目從在把對前條第1項目第1號以及第2號舉起來的文件受到補助金的交付或者優先使用設施的日起舉起來的文件提交該文件的日起和分別2年做。
(委員長)
把委員長放在第5條條例第13條第1項目的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委員會(以下說"委員會"。)上。
2委員長根據委員的互選規定。
3委員長代表委員會,做總理會務。
在對4委員長有事故的時候或者的時候在缺少了委員長委員長事先指定的者做代理那個職務。
(委員會的會議)
委員長招集第6條委員會的會議,委員長成為那名議長。
2委員會如果沒有委員的大多數出席的話,不能舉行會議。
以出席的委員的大多數決定3委員會的議事,在可否同數的時候,順便到委員長決計的地方去。
(有關人員的聽證會)
在承認第7條委員長有必要在委員會的時候,為了有關人員的出席聽那個意見或者說明或者能向方面的有關人員要求資料的介紹。
(總務)
第8條委員會的總務在市民局處理。
(委員會的運營)
委員長和委員會對委員會的運營商量需要的事項,除了把第9條定為這條規則的東西以外,規定。
(付托)
市民局長把第10條對這條規則的實施定為需要的事項。
附則
(實施日期)
這條規則從2000年7月1日起實施1。
(臨時措施)
市長2這條規則的實施以後招集第一次的委員會的會議。
附則
這條規則從2004年4月1日起實施1。
附則
這條規則從2005年4月1日起實施1。
附則
這條規則從2006年4月1日起實施1。
附則
這條規則從2010年4月1日起實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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