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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條例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12月14日

制定2000年3月27日橫濱市條例第26號
最近修改2005年3月25日橫濱市條例第46號

為市民的需要多樣化,在變成個別的裡面構築更富裕的市民生活,不僅行政以及企業的活動而且,開始地域居民組織的活動,義工活動是非營利,并且到地區的活動被也加上公益性的市民活動的多種多樣的主體擔負的多元性的社會的展開被需要。

市民活動有自願,柔軟性,獨創性這樣的許多的特殊性,本來自主,并且是被自立性地進行的東西,但是是一方面,并且市民活動和行政互相理解那個長處,構築適當的合作關系的關係,把相互作用的活動推進的被要求。

當這樣的合作的時候,那個活動內容被市民開拓變得重要。

橫濱市在市民的理解下推進這樣的市民活動,為以市民每一個人能富裕地生活的地域社會的實現為目標制定這項條例。

(目的)
第1條把關於市民活動的推進的措施的基本事項定為這項條例,橫濱市(以下說"市"。)涉及,市民表明活動的東西的職責,與此同時策劃市民活動的推進,為目的以有,活力在有的地域社會的實現做出貢獻。
(定義)
"市民活動"在第2條這項條例是不宣判處以以營利為目的,自主進行的非特定的以以及在許多東西的利益的增進做出貢獻的為目的活動,在下一個每個號的哪個不相當起作用。
  1. 以擴大宗教的教義,進行儀式儀式,涉及,教化信徒,培育的為目的活動
  2. 以推進政治主義,支持或者的反對這個為目的活動
  3. 特定的公職(在公職選舉法(1950年說在法律第100號)第3條規定的公職。)以下一樣的以推薦)的候選人(含有想要成為該候選人的者。)或者在公職的者或者政黨,支持或者的反對這些為目的活動
  4. 有傷害公益的害怕的東西的活動
(市的職責)
第3條市認定市民活動為被頻繁地進行的環境建設用在市民活動的推進做資的措施努力。
(進行市民活動的東西的職責)
一邊發揮那個特殊性,一邊活動為了活動內容被市民廣泛地理解,與此同時進行第4條市民活動的東西認定努力。
(合作,進行事業時候的基本原則)
當進行第5條市民活動的東西以及市合作,進行事業的時候,認定根據以下舉起來的基本原則,把事業推進。
  1. 進行市民活動的東西以及市站立於對等的立場,相互加深理解。
  2. 關於該事業共有目的,與此同時進行市民活動的東西以及市公開那個信息。
  3. 市尊重市民活動的自主性以及自立性。
(市的措施)
第6條市為推進市民活動認定信息以及活動場所的提供以及財政支援在預算的範圍中實施適當的措施。
(基金的設置)
為出自對進行第7條市民活動的東西的市民,運營商的支援在被頻繁地進行的環境建設做資因為市民順利地進行對活動的東西的財政支援,與此同時所以策劃市民活動的推進設置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基金(以下說"基金"。)。
(累積)
以收入支出預算規定對第8條基金存的數額。
(管理)
屬於第9條基金的現金必須用到金融機關的存款之外確實果實以及有利的方法保管。
(運用贏利的處理)
由第10條基金的運用產生的收益計入收入支出預算,認定對基金存。
(處罰)
第11條基金能僅就有必要為實現那個目的情況來說處理那個全體或者一部分。
(事業報告的介紹以及閱覽)
在進行第12條市民活動的東西從市受到補助金的交付,設施的優先的使用特別的支援,進行事業的時候,事先是規則,并且必須對市長提交規定的文件。
進行2市民活動的東西在前項的事業結束了的時候,必須向市長迅速呈示在規則規定的文件。
在承認3市長有必要的時候,關於被前2項的規定提交的文件,該市民向活動的東西要求報告或者說明,根據其結果,能采取需要的措施。
進行4市民活動的東西以及市長必須在一般的閱覽供應在第1項目以及第2項目根據規則評定的地方規定的文件或者那個抄本。
(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委員會的設置)
為對市民活動的推進調查需要的事項,根據第13條市長的諮詢審議,作為市長的附屬機構,放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委員會(以下說"委員會"。)。
2委員會能對市長關於需要的事項對市民活動的推進敘述有關意見。
能把部門會議根據需要放在3委員會上。
(組織)
第14條委員會以10個委員以內組織。
市長從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者的家任命2委員。
  1. 有學識經驗的者
  2. 進行市民活動的東西的代表人
  3. 除了在前2號聲明的者以外承認市長適當的者
(委員的任期)
第15條委員的任期,宣判處以2年。但是,缺少了委員時候的補缺的委員的任期,宣判處以前任者的殘留任期期間。 2委員能被再次任命。
(付托)
除了把第16條定為這項條例的東西以外,在規則對這項條例的實施規定需要的事項。
附則
這項條例從2000年7月1日起實施。
附則
這項條例從2005年4月1日起實施。

市民活動推進條例施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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