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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內容-7公益設施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31日
協議內容-7公益設施
請用用地的超過30%作為1原則綠化。
請原則上在2用地的周圍設立幅員超過3m的綠地。
在需要的時候,請作為3鶴見河綜合性治水對策的一環設立雨水存水設施。
為在在4用地周圍設立擋土牆的時候策劃與綠地,步行者專用道路的調和盡可能低地做,與此同時請認定形態以及材質在周邊環境熟悉了。
在5用地和步行者專用道路接觸的時候,請對同這個連接的部分設立人的主出入口。另外,請在這個主出入口設置凹室。
給予覆蓋物格林,為了直接望見不從周圍完成請考慮6停車場,自行車停放處,垃圾收集場。
請出自7市區環境設計制度的緩和原則上把衹高度限制的解除作為對象。
關於8建築物計劃以及外部結構計劃,請考慮與周邊環境的調和。
另外,作為適合居民kominyuti形成的地方的象征性的建築物設計要。
在在9"第1種以及第2種地層住房專用地區"鄰接的部分,請認定低層使建築物變成,熟悉了周圍的環境。
請原則上把斜面屋頂掛在10建築物上。
請認定11外壁的色彩以"礦物顏料"作為內陸性的風土的藝術指導中的一個為基調了。
另外,請不要讓鋁的金屬的地表在建築物的外部(特別,露台扶手,窗框框格)露出來。
根據12建設地,請遵守在協議內容-1-6中相當的東西。
到這個頁的諮商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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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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