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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岡地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55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247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5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用地以及位置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但是在能在第一類地層住房專用地區裡建造的公益上需要的建築物以及那個附屬的建築物不是這個限度。然而,關於建築物的用途,不關於在第6條用需要的建築物或者沒有損壞在第1條規定的目的害怕的建築物在公益上規定的工作委員會橫濱市和協議之後承認的東西是這個限度。
(1) 建築物的用途
和別墅個人專用住宅(包括2戶同居住宅在內),診療所,共同住宅,平房或者能在第一類地層住房專用地區裡建造的兼用住宅做a A地區以及B地區的建築物的用途。
i C地區建築物的用途衹當做能在第2種中高層住宅專用地區裡建造的用途。但是不可以建造公眾浴場或者獸醫院。
u D地區建築物的用途衹當做能在第一類地層住房專用地區裡建造的用途。但是不可以建造公眾浴場或者獸醫院。
誒,E地區的建築物的用途衹當做能在準居民區裡建造的用途。但是不可以建造公眾浴場,飯店,旅館,maajan屋,卡拉OK箱,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工廠,汽車駕駛學校或者獸醫院。
(2) 建築物的形態
C地區的建築物的高度從住宅用地地盤表面(協定認可公告時)當做不到12米。
(3) 建築物的用地
關於a A地區,B地區以及C地區,每1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每換地處理時的1區劃的面積。但是在又合並起來,在分割換地處理時的區劃的時候再一次分割的時候和超過132平方米做每一個的區劃的占地面積。
在分割i D地區以及E地區的用地的時候,每一個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32平方米。
(4) 建築物的位置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鄰地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50厘米。
(5) 其他
在設置圍牆的時候,當做有柵欄,矮樹籬笆等的開放的東西。但是1.2米以下的東西來自住宅用地地盤表面的高度在出自混凝土或者塊的圍牆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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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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