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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津地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91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4,144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用地以及位置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A地區的建築物的用途當做適應別墅專用住宅(包括2戶同居住宅在內),診療所以及政令第130條的3規定的兼用住宅。
和適應別墅專用住宅(包括2戶同居住宅在內),共同住宅,平房,診療所以及政令第130條的3規定的兼用住宅做B地區的建築物的用途。
但是,關於用需要的建築物在公益上定為第7條的工作委員會承認的東西,這項規定不可以應用。
(2) 建築物的高度使不到10米,所的高度從地盤表面(協定認可公告時)當做不到7.5米。
(3)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鄰地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米。但是,關於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在下一哪個是相當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a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米的。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i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以不到2.3米贏的地面面積的共計。
(4) 在設置附屬於建築物的圍牆的時候,當做有柵欄,樹籬等的開放的東西。
(5) 在分割用地的時候或者合並起來再一次分割時候的占地面積在A地區在超過180平方米,B地區當做超過16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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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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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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