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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地區的要件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在能進行市街地再開發計劃的地區(施行地區),除了個人實施的市街地再開發計劃之外需要作為市街地再開發計劃的城市規劃被決定。下邊的表是用來做都市計畫決定市街地再開發計劃的要件的概要。然而,為即使是個人實施的市街地再開發計劃也受到實施認可滿足下邊的表的第一類市街地再開發計劃的要件有必要。

事業的區別和都市計畫決定的要件
事業的區別用來做都市計畫決定的要件
第一類市街地再開發計劃

[如下所示被在城市重建方法第3條規定]
在滿足1一定的條件的高度的利用地區裡面的或者特定地區計劃的區域中有
2耐火建築物的建築面積作為地區裡面的所有的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的不到3分之一的或者的耐火建築物的占地面積作為地區裡面的住宅用地(※)面積的不到3分之一
3道路的公共設施的不足以及土地的利用被細分土地的利用狀況顯著不健全的
為4都市的功能的更新做貢獻

第2種市街地再開發計劃

[如下所示被用城市重建方法第3條的2規定]
滿足1第一類市街地再開發計劃的要件
2面積作為超過0.5公頃的
相當3次的哪一方面,災害的發生的害怕顯著或者的環境作為不良
(1)障礙在在安全上或者防火上有的建築物數量,的或者總計面積作為地區全部的建築物的數或者總計面積的超過10分之七
(2)必須立即維修保養重要的公共設施(供站前廣場,大規模的災害的發生時的避難使用的廣場)以及的與建築物的1具性的維修見效
(3)在受災市區復興推進地區中有

※"住宅用地"是道路或者公園在公共設施利用的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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