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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的實施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能實施市街地再開發計劃的者(實施者)被城市重建方法評定。

事業的區別和實施者
事業的區別能成為實施者的者
第一類市街地再開發計劃地方公共團體,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地方提供住房國營公司,市區再開發工會(※),再開發公司(※),個人
第2種市街地再開發計劃地方公共團體,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地方提供住房國營公司,再開發公司(※)

※關於市區再開發工會和再開發公司
實施者概要
市區再開發工會

施行地區的土地擁有者以及超過5個租地權(以建築物擁有為目的東西)者合用,規定發起為人,工會的章程以及事業計劃得到了超過3分之二地區裡面的土地擁有者以及租地化身的同意之後被行政的認可組織。市區再開發工會被認為是法人,事業的完畢以後解散。
然而,不和對事業的贊成、反對有關系,施行地區的土地擁有者以及租地化身成為工會會員一切。

再開發公司

超過3分之二有施行地區的土地以及租地權(以建築物擁有為目的東西)的人(甚至復數人也一個人可)有總股東的表決權的大多數,是用市街地再開發計劃的實施主要的為目的非公開的株式會社。
得到了超過3分之二地區裡面的土地擁有者以及租地化身的同意之後能根據行政的認可實施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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