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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再利用法的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0月31日
建設再利用法的制定背景和概要
建設再利用法的制定背景
近年來廢棄物的發生量增大,廢棄物的最後處理場的窘迫以及廢棄物的非適當處理與廢棄物處理相關的問題正變得嚴重。被隨著建築工程廢棄的混凝土塊,柏油·混凝土塊,建設發生木材的建設廢棄物占據全體產業廢棄物的排放量以及最終處理量的約2成(2001年度),又占據非法丟棄量的約6成(2002年度)。而且,昭和40年代的建築物迎接更新期,建設廢棄物的排放量的增大被預測今後。建設再利用法為關於這些廢棄物再生,再次利用被在2000年5月作為這個解決方法確保資源有效的利用的觀點制定了。
≪比環境省主頁建設再利用法的概要≫
出處:https://www.env.go.jp/recycle/build/gaiyo.html
建設再利用法的概要
建設再利用法(正式名稱關於"關係到建築工程的材料的資原再生"的法律)被在2002年5月30日正式實施了。為被要求"分辨解體"以及"資原再生"關於特定的建設材料根據這個法律,確保作為那個適當的實施是出自訂貨者或者自主施工者的工程,并且關於前面申報以及拆毀工程業者的登記制度,訂貨者、接受訂貨者之間的說明、報告,合同手續的制度被維修保養了。
關於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和建築工程
是在關係到把特定建設材料使用的建築物的拆毀工程或者那個施工使用那些材料的新建工程,那個規模必須給橫濱市長關於一定的事項關於標準以上的東西最晚在工程開始的7日之前報告訂貨者或者自主施工者。然而,在國家的公共機關進行的時候通知。
和特定建設材料
在建設再利用法規定的特定建設材料是以下的4個。
- 混凝土
- 混凝土以及由鐵構成的建設材料
- 木材
- 柏油·混凝土
關於具體例,請確認"特定建設材料的具體例"(PDF:379KB)。
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和建築工程的種類以及規模的標準
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和建築工程的種類以及規模的標準是以下的4個。然而,是否變成對象的建築工程請確認用記載詳細的"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對象判定流通以及補充資料"(PDF:333KB)。
- 在建築物的拆毀工程的情況下:地面面積的合計超過80平方米
- 在建築物的新建、增建工程的情況下:地面面積的合計超過500平方米
- 在建築物的修理、模様替(翻新)工程的情況下:超過承包金額1億日圆(含稅)
- 在關於其他的建造物的工程(建築工程)的情況下:超過承包金額500萬日圆(含稅)
從關於建設再利用法的工程訂貨到完畢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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