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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再利用法Q&A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0月31日

Q&A

Q
1.00相當特定建設材料嗎?
A

請在"橫濱市建設再利用法的輔導"確認刊登的"特定建設材料的具體例"(PDF:379KB)。

Q
2.工程開始以後,根據設計變更變成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規模的建築工程需要申報嗎?
A

需要基於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想要從對象規模和到的日起迅速申報書的介紹。
[補充]

  • 關於給如上所述情況下的申報書附加的"工程表,"請添加該工程的包括已經著手的部分在內的一系列的工程表。另外,請明示根據設計變更對那個工程表變成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的日。
  • 請把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和到的日根據設計變更填入上在如上所述情況下的申報書記載的"工程開始預定日期"的欄。
Q
3.把一系列的工程分成超過2合同,把工程合同扎起來了,是每工程合同的規模,并且是否在申報的對象是最好判斷嗎?
A

即使認定關於有一系列性的工程用訂貨者以及元請業者一樣的建築工程分割,被簽訂合同是每隔工程的種類做一系列的全體的規模也,并且做申報的對象和成為的判斷有必要。
然而,和申報的對象每隔那項簽訂的工程的規模成為,或者判斷每隔工程合同在元請業者不同的時候。
[有一系列性的工程的例子]

  • 鄰接的建築物的復數棟的拆毀工程
  • 在做一系列的區劃中的建築物的復數棟的新建工程
  • 在一樣的線路上進行的鋪設,管工程
  • 在一系列的平整區域的平整工程,擋土牆工程
Q
4.如果特定建築資材廢棄物不出來的話,不需要基於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書的介紹嗎?
A

特定建築資材廢棄物的排放的存在,沒有在申報的需要不的判斷關係。有即使特定建築資材廢棄物不被排出去也基於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是必要的情況。
是否相當申報的需要的建築工程能確認使用"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對象判定流通以及補充資料"(PDF:461KB)。

Q
5.拆卸的建築物沒被登記,需要申報書的介紹嗎?
A

建築物的房地產登記的存在,沒有在申報的需要不的判斷關係。在即使是未登記的物件也針對那個建築物進行在對象規模變得以上的建築工程的時候,需要基於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

Q
6.可以被拆卸的建築物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登記簿記載的面積判斷嗎?
A

在宣判處以登記簿上的地面面積參考的時候,請進行是否現狀的形狀方面不和附帶登記簿的建築物圖紙不同的確認。因為在沒正關於登記之後的增建更新登記內容的時候也有所以請注意。

Q
7.關於出自事故的緊急工程,申報書的介紹被免除的嗎?
A

因為沒有免除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的規定所以基於同法的申報是必要的,但是可能有對應關於是必要的東西緊急判斷申報是用沒有的狀況的工程開始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是因為本來和基於同法的報告關於應該提交的申報書從橫濱市合攏,即使是事後也要求介紹在建造了緊急所以的時候請在迅速作為申報書的介紹窗口的資源循環局課事業系統廢棄物對策課管理股(045-671-3446)商談。

Q
8.拆卸配合火災的建築物,需要申報書的介紹嗎?
A

關於關於配合火災的建築物的拆毀工程的申報的需要不,如下所示判斷。
在燃燒,剩下1建築物的基礎之外的骨骼的全體或者一部分的時候
(1)在燃燒,剩下屋頂或者地板的時候
在燃燒,剩下屋頂或者1樓以外的地板的時候,那頂屋頂或者地板出現了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總面積在超過80平方米的情況下需要基於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書的介紹。另外,那個面積在不足80平方米的情況下請求基於"關係到橫濱市建築物的拆毀工程的指導綱要"的拆毀工程申報書的介紹。(為建設再利用法和處理關於同綱要有不同的點數請一共確認Q21)
(2)在屋頂以及地板被全部燒毀,燃燒,衹剩下其他的骨骼(柱子或者牆)的時候
因為不能計算地面面積所以作為建築物的拆毀工程不需要基於建設再利用法以及如上所述綱要的申報。但是在作為建築物以外的建造物關於燃燒,剩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辦理,那個拆毀工程的承包金額是超过500萬日圆的時候基本作為工程的種類相當"涉及建築物以外的東西的拆毀工程或者新建工程"的東西需要基於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書的介紹。
在2建築物的基礎之外的骨骼的全體正被燒毀的時候
在作為建築物以外的建造物辦理燃燒,剩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那個拆毀工程的承包金額是超过500萬日圆的時候基本作為工程的種類相當"涉及建築物以外的東西的拆毀工程或者新建工程"的東西需要基於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書的介紹。

Q
9.不需要申報書的訂貨者或者自主施工者的蓋章嗎?
A

基於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書(格式第一號)以及變更申報書(格式第2號)的訂貨者或者自主施工者的蓋章欄被省令修改廢止,變得不需要蓋章了。
另外,關於基於關係到橫濱市建築物的拆毀工程的指導綱要(不足80平方米的建築物的拆毀工程)的拆毀工程申報書以及拆毀工程變更申報書,也不需要蓋章。

Q
10.關於給申報書附加的委托書不需要委任人的蓋章嗎?
A

關於給基於被向橫濱市呈示的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書或者變更申報書附加的委托書,不需要委任人的蓋章。(另外,取代蓋章,委任人沒必要自己簽名。)
然而,關於關於委托書的委任人的蓋章的處理,請關於為處理不同被橫濱市以外的行政機構提交的東西根據行政機構詢問那個交付地點的行政機構。
另外,也關於基於關係到橫濱市建築物的拆毀工程的指導綱要(不足80平方米的建築物的拆毀工程)的拆毀工程申報書關於委托書的處理相同。

Q
11.工程的開始日,插入哪個時間點?
A

實際上插入在現場開始拆毀工程、新建工程的日,工程的開始也包括給那項工程的臨時工程。但是現場除草或者材料搬入等的準備事項不含有。

Q
12.在相當復數的工程的種類的時候,必須製作申報書那個相符合幾分嗎?
A

因為能在一個申報書報告復數的工程的種類所以沒必要每隔工程的種類製作申報書。但是因為訂貨者以及元請業者的組合不同,并且申報書的製作每隔工程的種類是必要的所以請每隔工程的種類注意。

Q
13.在不備和申報書相適合了的時候,怎麼樣?
A

關於漏寫以及誤記載,在窗口的介紹時進行追記、修改。
因為在被判斷根據不備的內容,基於法律的手續上的義務被不履行的時候也有沒有記載漏掉,必要材料的添加忘記所以,或者請介紹之前確認。

Q
14.有報告的義務的是誰?
A

基於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書的申報義務在訂貨者或者自主施工者。
關於申報,能委任代理人為,但是在作為行業進行那個代理行為因為一定的資格(行政書士,建築士)是必要的的時候所以請那個代理人注意。

Q
15.關於在到拆毀工程開始前面的周圍的事情之前的眾所周知的規定在橫濱市嗎?
A

關於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和拆毀工程,沒有評定在事情之前的眾所周知的方法的條例。但是為了為防止在工程場所周圍的糾紛說明了關於工程內容,工程期間以及工程時間的近鄰之後施工請求幫助。
[補充]

在中高層建築條例的標識(招牌)設置以後進行已有的建築物(※1)的拆毀工程的時候,需要拆毀工程的標識設置和說明。
(※1主要的結構部把鋼筋混凝土造,鉄骨造又限製為鋼架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東西)
請向以下的部門詢問中高層建築條例的內容。

橫濱市建築局建築領導部門信息諮詢課
橫濱市中區本町6-50-10(市政府25樓)
電話:045-671-2350
Q
16.變更和申報書的內容相適合了,需要變更申報書嗎?
A

根據改變的內容需要"變更申報書"的介紹。詳細的,請在"橫濱市建設再利用法的輔導"確認刊登的"改變報告05-1的內容時候的手續"。
能從"建設再利用法輔導以及有關格式"下載輔導。

Q
17.報告的工程變成了停止,有什麼手續嗎?
A

沒有手續,但是在取消報告的工程為了到在這個頁下邊的到"這個頁的諮商"以前大致意思有聯系的時候請合作。
因為在有聯系了的時候確認受理號碼所以請事前對存根確認記載的受理號碼。
另外,因為不要歸還所以請處理出具的"提交的封條"。

Q
18.從國家承擔公共工程了,需要申報書的介紹嗎?
A

關於國家訂貨的公共工程,不需要基於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書的介紹,但是根據同法第11條,通知的介紹是必要的。這個通知的介紹義務的人變成國家。
然而,因為從元請業者在公共工程的情況下進行對關於基於對基於12條建設再利用法的訂貨者的說明,對基於同法第13條的工程合同書的補充書面的添加以及同法第18條的資原再生的訂貨者的報告有必要所以請注意。

Q
19.在變更和通知的內容相適合了的時候,需要變更的通知嗎?
A

為關於國家訂貨的公共工程,是通知想要把需要申報的行為換成的意思,并且足夠,變更的通知,沒有必要。
變更的通知,沒有必要,但是在工期延長,提供情報了的時候正在本市進行那次記錄。

Q
20.CCA處理木材的資原再生困難的特定建築資材廢棄物最好怎麼樣處理?
A

把CCA處理木材換成例子在對沒被當做被處理的部分的部分可以分離、分辨的話的時候進行那個,請工程的接受訂貨者關於沒被CCA處理做的部分進行資原再生。在分離、分辨是困難的的時候,認為是包括有CCA處理被做可能性的部分在內CCA處理木材,請適當處理。

Q
21.用"關係到橫濱市建築物的拆毀工程的指導綱要"的對象建設工程的處理怎麼樣和"建設再利用法"不同?
A

"關係到橫濱市建築物的拆毀工程的指導綱要(以下說綱要"。)是為目的,規定特定建設材料的資原再生的促進以及石棉的適當處理的東西,并且80平方米關於未滿的建築物的拆毀工程根據同綱要,地面面積的共計正要求拆毀工程申報書的介紹。
[1]以下的工程變成綱要的對象外。

(1)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和建築物的拆毀工程

(2)建築物的新建或者增建工程

(3)建築物的修復工程,修理工程(建築物的解體、新建、增建工程哪一方面不相當的東西)

(4)對建築物以外的建造物的工程

[2]綱要和建設再利用法不一樣,并且在特定建設材料沒被拆卸的建築物的部分使用的時候變得不需要拆毀工程申報書的介紹。(以下的[例]參照)
[例子]
在基礎是鋼筋混凝土,并且骨骼關於鉄骨造的建築物拆卸由衹鋼板和鋼架構成的地板了的時候,因為特定建設材料沒被那個解體部分使用所以那個地面面積對出自綱要的拆毀工程申報書的介紹在不足80平方米的時候而言是不需要的。
但是在建設再利用法的情況下是把特定建設材料使用的建築物(被判斷是把混凝土當作基礎部分在例子的情況下使用的建築物)的拆毀工程那個拆卸的地面面積的共計超過80平方米和東西申報的在為作為對象和超過80平方米在如上所述例拆卸的地面面積成為的時候,即使特定建設材料沒被解體部分使用的話做也基於同法的申報書的介紹是必要的。

Q
22.如果在承擔拆毀工程的時候元請業者有基於建築業方法的拆毀工程業的許可的話,承包企業沒需要有許可嗎?
A

即使是承包企業也拆毀工程業的許可是必要的。詳細的,請關於刊登的"承擔07拆毀工程時候的資格"在"橫濱市建設再利用法的輔導"確認ogo。
能從"建設再利用法輔導以及有關格式"下載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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