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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開發許可制度)的概要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1日

開發許可制度的主旨

防止作為混亂的市街化,策劃有計劃的市街化,與此同時正為目的以因為讓開發活動保持公共設施的維修一定的水平所以維修保養是安全,良好的住宅用地環境。

開發許可的概要

在想要進行"開發活動"在橫濱市內的時候,事先必須受到市長的許可(開發許可)。(參考:[窗口分發資料]都市計畫法第29條的開發活動的許可(PDF:243KB))
在在接受開發許可的開發區域裡面的土地有工程結束的公告之前原則上不能建造建築物。

  • 市街區域裡面的開發許可
    在開發區域在市街區域進行超過500平方米的開發活動的時候,需要市長的許可。
    為受到許可那項計劃維修保養道路,下水道,公園等的公共設施關於住宅用地的安全性法第33條的標準出自都市計畫法的開發許可的輔導~技術基準篇~必須適應參照)。
  • 城鎮化調整區域裡面的開發許可
    在城鎮化調整區域,如果不接受開發許可的話,能不進行建築行為原則上。
    為受到許可關於法第34條的位置除了法第33條的標準以外的標準出自都市計畫法的開發許可的輔導~布局基準篇~必須也適應參照)。
    ※ 在在城鎮化調整區域,在接受開發許可的區域外面建造建築物,重建,改變用途的時候,必須受到市長的許可。
    為受到許可,與開發活動的情況同樣,必須適應關於位置限制的標準。
    詳細"城鎮化調整區域的開發、建築"ogo覧下sai。
開發活動的概要
開發活動說出於主要作為建設建築物的建築或者特定工作物的用而供應的目的進行的土地的區劃形態和實質的變更。橫濱市分成下一個3個,認定如果相當哪一方面的話,有開發活動。
  • "區劃"no變更
    做伴隨著公共設施的新設或者改革和廢除的土地的分割或者合並
  • "形狀"no變更
    土地的切土又進行盛土
  • "質量"no變更
    改變"住宅用地"以外的土地
詳細的,請看出自都市計畫法的開發許可的輔導~制度篇~第3章。

不需要許可的開發活動

在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行為的情況下,許可的手續,沒有必要。

  • 不足限制對象規模的開發活動
    ・市街區域:不足500平方米
    ※城鎮化調整區域:關於原則全部的開發活動需要許可
  • 作為作為農林漁業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農林漁業工人的居住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市街區域之外的)(農家住宅,供農業使用的倉庫,畜捨,堆肥堆肥宿捨)
  • 在車站樓之外的鐵道的設施,圖書館,公民館,變電站之外適當以及合理的土地使用以及先策劃環境的保全,然後沒有障礙的公益上需要的建築物
  • 作為都市計畫事業的實施進行的開發活動
  • 作為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市街地再開發計劃,住宅街區整備事業,防災街區整備事業的實施進行的開發活動(除去都市計畫區域以外。)
  • 在沒正在接受公眾區填拓方法的執照的填拓地受到竣工認可的東西進行的開發活動
  • 作為需要的緊急措施為非常災害進行的開發活動
  • 作為常規的管理行為,輕易的行為

開發許可的特例

有國家或者縣或者指定城市進行的開發活動(除去對法第29條第1項目3號聲明的開發活動。)涉及,與市長的協議關於城鎮化調整區域的建築物的建築成立的,被認為是有了許可。

請向各方面的負責詢問特定的地方的個別地具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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