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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許可的手續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6日

手續流通

接受開發許可時候的一般的手續的潮流,如下。用各階段是必要的申請資料,申請圖紙,詳細的手續根據開發區域面積分別不一樣。
詳細用出自"都市計畫法的開發許可的輔導"確認,請在負責窗口商談。

事情前面的手續
橫濱市土地使用綜合性調整會議(舊:橫濱市開發調整會議)
開發工作調整條例的手續

箭頭

與公共設施的管理者的同意、協議
與公共設施的管理者的同意、協議(法第32條)
開發運營商領先於開發許可的申請,和和開發活動有關係的公共設施(道路、下水道系統、公園設施)的管理者,關於下一個內容申請同意、協議。詳細的,請詢問各標準的審查負責窗口
  • 被協議和和開發活動有關係的現有的公共設施的管理者同意
  • 與管理被新設置的公共設施的事情和者協商

箭頭

開發許可的申請
開發許可申請(PDF:94KB)(法第29條)
用記載以下的事項的申請書以及添加圖書,申請開發許可。
  • 開發區域的位置,區域以及規模
  • 預定建築物的用途
  • 關於開發活動的設計(設計圖)
  • 工程實施方
  • 用國土交通省令來規定的事項(資金計劃)
  • 公共設施管理者的協議書,有關著作權者的協議書

※ 設計者的資格:關於開發區域的面積超過1ha的開發活動的設計方面的圖書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資格的者製作的東西。

《開發許可申請手續費》

開發審查會
開發審查會(法第78條)※ 在城鎮化調整區域的情況下
在城鎮化調整區域的情況下,適應法第33條的許可的標準,而且需要相當關於法第34條的位置限制的標準的哪一方面。詳細看"城鎮化調整區域的開發、建築"

箭頭

工程實施
工程的實施

  1. 工程開始時
    ・在開發區域的容易看的地方設置標識(PDF:16KB),表示有基於都市計畫法的許可的。
    ・在想要著手關於開發活動的工程的時候,規定現場管理者,需要申報(PDF:14KB)。
  1. 工程報告
    ・在關於開發活動的工程達成了被指定的工程的時候,在負責窗口報告,需要接受中間檢驗。
  1. 公共設施的檢查、交接等的手續
    ・公共設施的新設、改革和廢除的手續根據工程的進展和有關局調節,把工作推進。然而,最晚在檢驗完畢證交付之前進行新設、改革和廢除的申請手續。

箭頭

工程結束檢查
工程結束的檢查(法第36條)
在關於開發活動的工程完成了的時候,做申報(PDF:12KB),接受工程結束檢查有必要。
在工程經過檢查適應開發許可的內容的時候,檢驗完畢證被出具。然而,在有公共設施的交接申請手續的時候該申請手續正完成的變成條件。
以對橫濱市報告的登載進行關於開發活動的工程完成的的公告。

箭頭

確認申請
建築確認申請
 
變更許可的申請
變更許可的申請(PDF:16KB)(法第35條的2)
在接受了開發許可之後變更(輕度的變更以外的變更)使把在法第30條第1項目各號舉起來的事項當做的時候,需要受到變更的許可。
※ 在變更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需要新的開發許可申請。
  • 在開發活動的目的被在建築物,第一類特定工作物,第2種特定工作物之間改變的時候
  • 在供自己使用,并且被在非自己用之間改變的時候
  • 在跟當初的開發區域的規模比較,變成不到2分之一或者超過2倍的時候

《變更許可的申請手續費》

輕度的變更
輕度的變更(法第35條的2)
在接受了開發許可之後做以下聲明的輕度的變更的時候,報告(PDF:11KB),需要。
  • 在設計的變更中,用地的規模在伴隨著預定建築物的用地的規模的不足10分之一的增減或者住宅以外的建築物的用地的增加的東西是超過1,000m2和不成為的東西
  • 工程實施方的變更(衹在或者超過1ha的自己的業務供非自己用使用的時候姓名或者名稱或者地址的變更)
  • 工程的打算著手,打算完成年月日或者工程,被改變年月日

※ 在在接受開發許可的者或者設計者的地址或者姓名有變更了的時候,也需要申報。

建築限制的解除
建築限制的解除(法第37條)
在有關於開發活動的工程的完畢公告之前不能建造建築物。
但是在提交建築限制的解除願(PDF:85KB),受到了建築限制的解除的時候能建造建築物。
地位的繼承
地位的繼承(法第44條、第45條)

(1) 一般繼承
在接受開發許可的者繼承,接受了開發許可之後變更根據法人的合併發生了的時候,基於開發許可的地位被申報(PDF:12KB)繼承。

(2) 特定繼承
接受了開發許可之後從接受開發許可的者繼承基於開發許可的地位的者做申請(PDF:12KB),需要受到承認。

《地位的特定繼承承認申請手續費》 ※(1)不需要一般繼承的手續費

開發登記簿
開發登記簿(.47條法第46條)
做了開發許可之後橫濱市在登記簿關於關係到該許可的土地登錄下一條事項。
  • 開發許可的年月日
  • 預定建築物的用途
  • 公共設施的種類,位置以及區域
  • 開發許可的內容
  • 出自法第41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限制的內容(無用途地區的規定的土地的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高度等的建築物的用地,結構以及關於設備的限制)
  • 用國土交通省令來規定的事項(地位繼承內容)

※ 開發登記簿的閱覽正在建築局建築資訊課去。

《開發登記簿的抄本交付手續費》

請向各方面的負責詢問特定的地方的個別地具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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