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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許可的手續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6日
手續流通
接受開發許可時候的一般的手續的潮流,如下。用各階段是必要的申請資料,申請圖紙,詳細的手續根據開發區域面積分別不一樣。
詳細用出自"都市計畫法的開發許可的輔導"確認,請在負責窗口商談。
橫濱市土地使用綜合性調整會議(舊:橫濱市開發調整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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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工作調整條例的手續 |
與公共設施的管理者的同意、協議(法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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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運營商領先於開發許可的申請,和和開發活動有關係的公共設施(道路、下水道系統、公園設施)的管理者,關於下一個內容申請同意、協議。詳細的,請詢問各標準的審查負責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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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許可申請(PDF:94KB)(法第2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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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記載以下的事項的申請書以及添加圖書,申請開發許可。
※ 設計者的資格:關於開發區域的面積超過1ha的開發活動的設計方面的圖書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資格的者製作的東西。 |
開發審查會(法第78條)※ 在城鎮化調整區域的情況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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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鎮化調整區域的情況下,適應法第33條的許可的標準,而且需要相當關於法第34條的位置限制的標準的哪一方面。詳細看"城鎮化調整區域的開發、建築"。 |
工程的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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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束的檢查(法第3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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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於開發活動的工程完成了的時候,做申報(PDF:12KB),接受工程結束檢查有必要。 在工程經過檢查適應開發許可的內容的時候,檢驗完畢證被出具。然而,在有公共設施的交接申請手續的時候該申請手續正完成的變成條件。 以對橫濱市報告的登載進行關於開發活動的工程完成的的公告。 |
建築確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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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許可的申請(PDF:16KB)(法第35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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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了開發許可之後變更(輕度的變更以外的變更)使把在法第30條第1項目各號舉起來的事項當做的時候,需要受到變更的許可。 ※ 在變更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需要新的開發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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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的變更(法第35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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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了開發許可之後做以下聲明的輕度的變更的時候,報告(PDF:11KB),需要。
※ 在在接受開發許可的者或者設計者的地址或者姓名有變更了的時候,也需要申報。 |
建築限制的解除(法第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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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關於開發活動的工程的完畢公告之前不能建造建築物。 但是在提交建築限制的解除願(PDF:85KB),受到了建築限制的解除的時候能建造建築物。 |
地位的繼承(法第44條、第4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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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繼承 (2) 特定繼承 《地位的特定繼承承認申請手續費》 ※(1)不需要一般繼承的手續費 |
開發登記簿(.47條法第4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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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開發許可之後橫濱市在登記簿關於關係到該許可的土地登錄下一條事項。
※ 開發登記簿的閱覽正在建築局建築資訊課去。 |
請向各方面的負責詢問特定的地方的個別地具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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