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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神奈川縣基地的縣市聯絡協商會規章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19日

(名稱)
這次會稱呼第1條為有關神奈川縣基地的縣市聯絡協商會(以下說"協商會"。)。
(組織)
第2條協商會在神奈川縣(以下說縣"。)以及基地有有關某一個神奈川縣內每個市(以下說"有關市。),組織。
(秘書處)
把第3條協商會的秘書處放在神奈川縣政府裡。
(目的)
第4條協商會關於基地問題保持縣、關係市密切的聯絡,相互合作,為目的以測量那種解決。
(事業)
第5條協商會進行下一種事業。

(1) 關於基地的歸還以及清理、縮小。
(2) 作為基地遺跡地利用而關於。
(3) 關於基地公害的防止以及周圍對策。
(4) 關於給基地對策推進的調查·研究。
(5) 另外,目的達成需要。

(職位員)
把下一個職位員放在第6條協商會上。

(1) 1名會長
(2) 3名副會長以內
(3) 2名監察員
(4) 1名秘書長

(職位員的選任)
第7條職位員的選任依靠下一種方法。

(1) 會長當做縣知事。
(2) 會長委托副會長在例會從有關市長中推薦的者。
(3) 監察員在例會互選。
(4) 秘書長當做縣政策局基地對策部基地對策科長。

(職位員的任期)
第8條副會長以及監察員的任期,宣判處以2年。但是不妨礙再次擔任。
2副會長以及監察員在後任也在那個任期滿的時候就任之前繼續進行那個職務。
(會議)
第9條協商會的會議當做特別會,例會以及臨時會議。
2特別的會在縣知事以及有關市長關於重要的事案作為會議有必要的時候,舉行。
宣判處以出自有關縣以及有關市的基地的部門長的會議,1年4次舉行3例會。
4臨時會議在承認需要會長的時候,根據例會的成員舉行。
(招集)
會長招集第10條協商會的會議。
在2特別的會,會長成為議長,在例會以及臨時會議,會長指定的縣的職員成為議長。
(特別委員會)
為商議第11條特定的基地問題能根據例會或者臨時會議的決定設置特別委員會。
2特別委員會在該基地問題有有關某一個縣以及市的部門長,構成。
在承認有必要為3特別委員會的活動的時候,委托有學識和經驗的人或者委托給這個調查,能研究。
(會計)
第12條協商會的財政年度每年在4月1日開始,在明年3月31日結束。
以縣以及有關市的負擔金額猜中2協商會的經費。
3前項的負擔金額的數額在例會評定這個。
在例會進行4協商會的預算的決定以及結算的承認。
(補充規則)
和例會商量需要的事項,除了把第13條定為這條規章的東西以外,會長規定。
附則
這條規章從1964年5月21日起實施。(以下省略)
最近修改:2021年4月1日
(參考)
協商會的構成自治體(2021年4月1日當時)
神奈川縣,橫濱市,相模原市,藤澤市,逗子市,大和市,海老名市,座間市,綾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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