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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失事聯絡協商會規章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19日
- (目的)
- 第1條書協商會在發生了伴隨出自神奈川縣內的美軍或者自衛隊的航空事故之外意外的事故以及事故的災害(以下說"航空事故"。)的時候,維修保養準備,有關部門相彼此的迅速的聯絡調整體制,為目的以關於綜合性的緊急措施的實施商議聯絡。
- (名稱)
- 第2條書協商會叫做航空事故聯絡協商會(以下說"協商會"。)。
- (構成)
- 第3條協商會以附表的有關部門構成。(附表省略)
- (協議事項)
- 第4條協商會關於下一條事項商議。
(1) 緊急聯絡體制的維修
有關a的各機關的聯絡負責人的指定
i航空事故緊急的聯絡信息的途徑
(2) 應急以及救援活動
a負傷者救援
i現場對策
u財產受害者救濟
誒,方便供給之外
(3) 另外需要的事項
- (會議的召開)
- 認定1年1次原則上舉行第5條協商會的會議。但是從有關部門請求的在有了的時候或者隨時能舉行有必要的情況。
2協商會根據需要設置有關部門的一部分構成的部門會議,隨時能舉行部門會議。 - (會議的運營以及決定事項)
- 認定南關東防衛局在會議有關部門和調整之後規定需要的諸事項,進行第6條會議的運營,會議的決定事項有會議記錄,確認。
- (會議的總務)
- 第7條協商會的總務在南關東防衛局管理部業務課處理。
- (其他)
- 除了把第8條定為這條規章的東西以外,認定必要事項用協商會評定。
- 附則
- 這條規章從1987年1月20日起實施。
最後修改: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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