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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法(參考)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10月5日

道路管理者以外的者能在出自從第12條,第13條第3項或者第19條到第22條的規定的情況的外面保持關於道路的工程的設計以及關於實施計劃受到道路管理者的承認,關於道路的工程或者道路。但是不關於作為用政令規定的輕易的東西用道路的維持需要受到道路管理者的承認的。

設立把在下一個各號的哪一方面在道路舉起來的建造物,物件或者設施,在繼續,想要使用道路的情況,必須受到道路管理者的許可。
和1電線桿,電線,變壓塔,郵件投標箱子,公用電話所,廣告塔之外這些類似的建造物
和2水管,預先水管,煤氣管道之外這些類似的物件
和3鐵道,軌道其他這些類似的設施
和4走廊,儀表板之外這些類似的設施
和5地下街,地下儲藏室,過道,凈化水箱之外這些類似的設施
和6攤子,商品場地其他這些類似的設施
是有對把在7前各號舉起來的東西之外的外面,道路的結構或者交通具有障礙的害怕的建造物,物件或者設施,并且是政令,并且規定的東西

想要受到2前項的許可的者必須對道路管理者提交記載左的把在各號舉起來的事項的申請書。
1道路的占用(在道路設立各前項號的把對1舉起來的建造物,物件或者設施,說繼續,使用道路的。)以下一樣是)的目的
2道路的占用的期間
3道路的占用的地方
4建造物,物件或者設施的結構
5工程的實施的方法
6工程的時期
七道路的修復方法

在想要改變把對各前項號舉起來的事項的情況,那次變更是作為對道路的結構或者交通具有障礙的害怕的被承認沒有的輕易的東西,并且是政令,并且,受到出自3第1項目的規定的許可的者(以下說"占用道路的人"。),作為規定的東西的情況之外的外面事先必須受到道路管理者的許可。

在作為4第1項目或者關係到前項的出自規定的許可的行為受到道路交通法第77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適用的東西的情況,出自第2項目的規定的申請書的介紹經由管理該地區的警察局長是有naukotogadekiru。在這種情況,該警察局長必須向道路管理者迅速發送該申請書。

5道路管理者在想要給與出自第1項目或者第3項目的規定的許可的情況涉及該許可的行為受到道路交通法第77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適用的話必須對管理事先該地區的警察局長商議來。

道路管理者能關於道路的占用徵收占用費。但是,在涉及道路的占用用政令用國家進行的事業規定的東西以及是地方公共團體進行的事業,并且在地方財政方法(1948年法律第109號)第6條規定的國營企業以外的東西的情況,不是這個限度。

在作為道路管理者的地方公共團體的條例(指定區間裡面的國道niatsuteha,政令)規定出自2前項的規定的占用費的額頭以及徵收方法。但是是政令,并且,關於涉及規定的東西的東西,是政令,并且,在在條例規定的情況,不可以用在第35條規定的事業以及長達全國的事業越過規定的標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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