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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居民調動申報時以及諸證明要求時的本人確認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戶籍、居民調動申報時以及諸證明要求時的本人確認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8月8日
概要
本人確認文件的出示戶籍、居民調動申報時以及諸證明要求時是必要的。
本人確認文件的種類
需要原則,正面頭部照片被貼在的東西。
本人確認文件的例子
- 汽車駕駛執照
- 護照
- 我的號碼卡
- 有照片的居民基本總賬卡
- 在留卡或者特別永住者證明
- 醫療保育手冊
- 殘疾人證
- 本人的照片被把在官公署發行的執照、許可證、資格證明書貼在的東西
注意事項
- 在健康保險證,養老金手冊或者基礎養老金號碼通知等的沒有照片的情況以及官公署以外的機關發行的正面頭部照片從屬於的證明的情況下,請出示其他的本人確認文件,有問吧的情況。
- 有效期的規定限製在有效期裡面的東西之內關於某一個東西。
- 因為不對本人確認文件得所以請諒解證明我的號碼的通知卡。
對象和申報以及證明
申報
- 關於戶籍的下一個申報
離婚登記書,離婚登記,收養申報,養子斷緣申請,認領報告,不受理申請,不受理申請的停止 - 關於遷入登記書,調職報告等的居民遷徙申報書的申報全部
證明
- 關於戶籍全部事項證明(復印件)、個人事項證明(抄本)等的戶籍的證明全部
- 關於住民票的抄本,住民票記載事項證明,戶籍的附票的抄本等的居民基本總帳的證明全部
※印鑑登錄證明書的要求時,不需要衹用圖章登錄證(卡)的出示本人確認文件的出示。
在代理人的情況下
在代理人做下一份證明的要求或者遷出、遷入等的居民遷徙申報書的時候,需要能確認委托書的代理權限的文件的介紹。
然而,關於不受理申請、不受理申請的停止,代理人原則上不能做提出。
需要能確認委托書的代理權限的文件的東西
- 關於遷入登記書,調職報告等的居民遷徙申報書的申報全部
- 關於戶籍的下一份證明
戶籍全部事項證明(復印件)、個人事項證明(抄本),除籍全部事項證明(復印件)、個人事項證明(抄本),受理證明,記載事項證明,身分證 - 關於居民基本總帳的下一個證明
住民票的抄本,除票的抄本,住民票記載事項證明,除票記載事項証明書,戶籍的附票的抄本,戶籍的附票的除票的抄本
到這個頁的諮商
(關於郵寄要求的諮商)橫濱市郵寄要求事務中心(用總括辦理所有的區的證明)
電話:045-222-4900
電話:045-222-4900
傳真:045-222-4916
[關於制度總體]市民局區政支援部窓口服務課
電話:045-671-2176
電話:045-671-2176
傳真:045-664-5295
[關於申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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