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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第3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143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320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地,位置,用途以及形態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建築物的用途當做在住宅住宿事業方法(2017年法律第65號)規定的申報住宅之外的別墅專用住宅(含有2戶同居住宅。)。 但是,關於在第7條作為不與第1條的目的在公益設施相反的東西規定的工作委員會承認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
    (2) 認定建築物的高度不從在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2條第2項目規定的地盤方面超出10米。
    (3) 認定不可以用地的分割。
    (4) 有這個協定的認可公告的日的用地的地盤不可以改變那個高度。但是關於附屬於住宅的汽車庫的建築或者給汽車的停車的設施以及台階,建造供輪椅使用的斜面的部分的切土以及盛土不是這個限度。
    (5) 和超過1米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道路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但是關於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a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米的。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i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以不到2.3米贏的地面面積的共計。
    附則(適用的除外)
    在具有實際上在有這個協定的認可公告的日有2的建築物或者實際上建築,修理或者重新擺設的正在施工的建築物不適應第6條的規定或者不適應這項規定的部分的情況,該規定不可以應用。但是有這個協定的認可公告的日以後有的增建,改建,搬家大使這個協定的規定關於規模的修理或者大涉及規模的模様替的建築物的部分可以應用。
    在改變3建築物的用途的時候,不論前項的規定,使第6條第1號的規定可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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