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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的實施者的類別和要件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6月1日
能實施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者是個人,土地區劃整理合作社,區劃調整公司,國土交通大臣,地方公共團體,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UR),地方提供住房國營公司的7個,并且要件被分別規定。
實施者 | 要件 |
---|---|
個人(共同) (法第3條第1項目) |
・著作權者(住宅用地的擁有化身、租地化身)在一個人或者幾個人合用,實施。 ・需要所有的著作權者的同意。 |
土地區劃整理合作社 (法第3條第2項目) |
・超過7個著作權者合用,得到發起為人,著作權者的超過2/3同意,成立的工會實施。 ・土地區劃整理合作社被認為是法人,事業的完畢以後解散。 |
區劃調整公司 (法第3條第3項目) |
・在使著作權者當做股東的株式會社相當下一項所有的要件的公司實施。 ①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實施主要的目的 ②不是公開公司 ③著作權者擁有總股東的表決權的大多數 ④③no著作權者以及公司正做擁有或者租地住宅用地和租地的總面積的超過2/3 |
地方公共團體 (法第3條第4項目) |
・地方公共團體(都道府縣或者市町村)實施。 ・規定實施規則以及事業計劃。 ・為衹關於被用城市規劃作為施行區域規定的土地能進行事業都市計畫決定是必要的。 |
都市再生機構(UR) (法第3條的2) |
・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實施。 ・與地方公共團體實施同樣,都市計畫決定是必要的。 |
除了上表之外,有國土交通大臣實施(法第3條第5項目),地方提供住房國營公司實施(法第3條的3)。在哪一方面的實施者的情況下,在開始事業的時候,需要出自認可廳的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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