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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和出自前面道路的幅員的容積率限制的區域(建築基準法第52條第2項目第3號)
關於出自能放在橫濱都心功能誘導地區裡的前面道路幅員的容積率限制的緩和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13日
概要
在建築物的用地,容積率被在建築基準法除了被用城市規劃規定的指定容積率之外前面道路的幅員限制。在市中心的商業區,無規定的情況,利用,在前面道路(限製在不足12m之內)的幅員得到0.6的數值變成特別那塊用地的容積率。
但是特定行政廳經過都市計畫審議會的議指定區域,在0.4或者0.8中間選擇利用前面道路的幅員的數值,能在商業區規定。
本市的對應
"橫濱都心功能誘導地區"(在都市計畫法第8條規定的特別用途地區)使本制度作為到內的前面道路不能把狹ainatame指定容積率充分靈活運用於的用地的對應可以應用,因為規定利用前面道路的幅員的數值所以緩和了出自前面道路的容積率限制。
本市指定的內容(2006年4月1日告示第126號)
使用區域
"橫濱都心功能誘導地區"裡面的指定容積率超過500%的區域(使用區域圖參照(PDF:1,144KB))
※指定容積率:被用城市規劃建築基準法第52條第1項目的規定評定的容積率
利用前面道路的幅員的數值
0.8
實行日
200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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