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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地區沒被規定的土地的區域的常備消防機關的當地到達時間(法第27條第1項目)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4月3日
概要
2015年國土交通省告示第255號"評定在建築基準法第27條第1項目規定的特殊建築物的主要的結構部的結構方法的事情"(2020年2月26日修改、實施。)以下叫"告示第255號",關於規定的特殊建築物,根據該建築物的狀況計算特定避難時間,作為在該特定避難時間接受的避難時候倒塌防止結構的建築物建造的方法被在)建築基準法第27條第1項目定位了。
在在用該方法建造的時候使用的告示第255號第1第4項目規定的"常備消防機關的當地到達時間,"用途地區被和20分關於被規定的土地的區域規定,但是用途地區是什麼特定行政廳關於沒被規定的土地的區域規定。
橫濱市的處理
關於在告示第255號第1第4項目規定的常備消防機關的當地到達時間,特定行政廳在用途地區沒被規定的土地的區域中指定的區域以及特定行政廳規定的時間是如下。
常備消防機關的當地到達時間
特定行政廳在用途地區沒被規定的土地的區域中指定的區域
橫濱市整個領域(限製在用途地區沒被規定的土地的區域之內。)
特定行政廳規定的時間(學分分)
30
實行日
2020年4月3日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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