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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化調整區域的建築物的限制(建築基準法第52條第1項目第8號其他)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7月5日
在在城鎮化調整區域中在無用途地區的指定的區域建造建築物的時候,根據建築基準法,有關於建築物的形態的限制。(自2004年4月1日起)(在修改:2011年1月1日2020年9月7日)
一般的區域 | 沿途區域(※1) | |
---|---|---|
建蔽率 | 50% | 60% |
容積率 | 80%(※2) | 200% |
道路斜線 | 1.25/1 | 1.25/1 |
鄰地斜線 | 20m+1.25/1 | 20m+1.25/1 |
背陰處限制 | 1.5m,3h,2h | 4m,4h,2.5h |
依靠道路幅員 容積率的減低係數 | 0.4 | 0.4 |
- ※沿定為1都市計畫法實行規則第7條第1號的幅員超過18m的幹線馬路50m以內的區域。(高速公路不相當幹線馬路。)(和以下一樣)
在2011年1月1日以後著手建築工程的時候,對象和幹線馬路被在被著手的區間在把在定為旗幟之外的都市計畫法實行規則第7條第1號的幅員超過18m的幹線馬路中在其他圖舉起來的區之間的或者2010年4月5日以後關於該道路的新設的工程限定。
其他圖這裡(PDF:708KB)
新舊比較表這裡(PDF:106KB)
(關於2萬5000分之一圖(的),能在建築企劃課的窗口閱讀。) - ※在在時間點存在的建築物的建築確認在2 2004年4月1日超出80%的時候,到過去的容積率的數值在不超出100%的範圍內做。
- 關於風景區,"一般的區域"的標準被可以應用。(和以下一樣)
- 概括了常見的問題。請也參照這裡。(PDF:507KB)
≪諮商處≫
○關於出自建築基準法的形態限制:建築企劃課電話045-671-2933/建築指導課電話045-671-4531
○關於幹線馬路的幅員,都市計畫決定線的位置確認:都市計畫課電話045-671-3510
[基於參考都市計畫法的建築物的高度的許可基準]
城鎮化調整區域裡面的開發活動以及建築行為被都市計畫法限制。為了進行開發活動以及建築行為市長的許可原則上是必要的。因為限制根據區域指定,許可條件有不同的情況所以,除了表的限制以外,請注意。詳細的,請看住宅用地審查部(調整區域科)的頁。
一般的區域 | 沿途區域 | |
---|---|---|
(高度限制) | (第1種限製建築物高度的地區的) 規定的已作必要的修正) | (第4種限製建築物高度的地區的) 規定的已作必要的修正) |
最高高度 | 10m | 20m |
北側斜線 | 5m+0.6/1 | 7.5m+0.6/1 |
≪諮商處≫
○關於出自都市計畫法的許可基準:調整區域科電話671-4521,671-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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