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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則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5月9日
制定2006年12月28日交通局規則第15號
最近修改2022年3月31日交通局規則第11號
如下規定橫濱市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則。
橫濱市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則
目錄
第1編總則
第1章對象(第1條)
第2章輸送的用來確保安全的基本的方針(第2條)
第3章輸送的用來確保安全的事業的實施以及管理的體制以及方法
關於第1節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組織體制(第3條、第4條)
第2節安全統括管理者的職責(第5條-第19條)
關於第3節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事業的實施以及管理的方法(第20條-第26條)
關係到第2編輸送業務的實施的管理的方法
第1章駕駛的管理(第27條-第35條)
第2章鐵道設施的管理(第36條-第39條)
第3章車輛的管理(第40條-第43條)
附則
第1編總則
第1章對象
(目的)
第1條這項安全管理規則(以下說"本規則"。)鐵道事業方法(1986年法律第92號。)以下說"法",根據)第18條的3第2項目的規定,因為規定輸送的為確保安全應該遵守的高速鐵路事業的運營的方針,高速鐵路事業的實施以及管理的體制,方法所以確立安全管理體制,為目的以策劃輸送的安全的水平的維持以及提高。
根據關於2輸送的安全的法令,依靠在本規則除了關於輸送的安全的確保關於實施標準以及這個的規則以外規定的地方。
第2章輸送的用來確保安全的基本的方針
(關於輸送的安全的基本的方針)
為第2條交通事業管理者有安全第一的意識,能進行經營管理的體制的維修努力,與此同時認定具體地規定綜合性靈活運用鐵道設施,車輛以及職員,關於輸送的用來確保安全的管理的方針之外經營管理的基本的方針。
2交通事業管理者以及職員(含有按照職員的東西。)以下說"職員",如果如下做)的安全地涉及的行動規範。
(1) 團結一致,為輸送的安全的確保努力。
(2) 關於輸送的安全的法令以及有關的規則(含有本規則。)以下說"法令",好好理解),與此同時遵守這個,嚴正忠實執行職務。
(3) 努力經常理解關於輸送的安全的狀況。
(4) 不依靠推測,當職務的實施的時候,為確認的勵行努力,和疑義的人們認為有時最是安全的處理做。
(5) 在發生了事故,災害的時候,對獲得最優先對待用救命活動,迅速拿安全地適當的處分。
(6) 迅速正確,并且毫不遺漏傳信息,確保透明性。
(7) 經常有追根刨底的精神,果斷挑戰需要的變革。
認定合適地重新看根據3第1項目的方針,製定的鐵道設施,車輛,給涉及職員的安全性提高的措施,關於關於基於該措施以及這個的措施的實際成果之外安全的信息,匯總每年度這個,作為安全報告書公布。
第3章輸送的用來確保安全的事業的實施以及管理的體制以及方法
關於第1節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組織體制
(交通事業管理者的職責)
第3條交通事業管理者負關於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最後責任。
維修保養輸送的用來確保安全的高速鐵路事業的實施以及管理的體制,與此同時2交通事業管理者認定規定鐵道事業的實施以及管理的方法。
3交通事業管理者在高速鐵路事業的進行之際認定讓下次條針對作為舉起來的者之外必要的負責人在設備,輸送,人員,投資,預算之外的需要的計劃的製定之際進行以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的觀點的確認。
4交通事業管理者為確保輸送的安全把握高速鐵路事業的實施以及管理的狀況,認定進行需要的改進。
認定5交通事業管理者尊重在進行具有對根據下次條,關於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業務進行統一管理的職責的事情和者的那個職務的上邊的意見。
6交通事業管理者根據有對事故,有事故的害怕的局勢,災害之外輸送的確保安全具有障礙的害怕的局勢(以下說"事故、災害"。)的規模或者內容規定作為事故對策本部的設置以及負責人,對應方法之外必要的事項,眾所周知必須對職員徹底。
(組織體制)
關於第4條高速鐵路事業的安全的確保的體制按照其他圖1做,和以下把各個的管理者的職責以及權限在安全統括管理者的指揮下舉起來的像做,詳細依靠橫濱市高速鐵路工作人員工作守則(2008年4月交通局達第8號)。
(1) 統括關於安全統括管理者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業務。
(2) 做管理關於高速鐵路本部長高速鐵路的管理,運輸的總體的業務,做所屬工作人員的指揮監督。
(3) 做管理關於工程管理部長高速鐵路的車輛,電的技術部門的業務,做所屬工作人員的指揮監督。
(4) 管理做關於關於土木工程部長高速鐵路的設施以及建築的技術部門的業務以及土木建築工程設施的大規模的改良的業務,監督所屬工作人員的指揮。
(5) 統括關於駕駛管理者駕駛的事項。
(6) 統括關於車站務管理所長輸送的安全的確保需要的車站業務的事項。
(7) 在乘務員指導管理者駕駛管理者的指揮下,管理關於駕駛員的素質的保持的事項。
(8) 統括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土木建築工程以及關於軌道設施的事項以及關於設備投資的計劃的事項。
(9) 統括關於電管理者電設施的事項。
(10) 統括關於車輛管理者車輛的事項。
(11) 統括建築管理者建築設施以及關於機械設備的事項。
(12) 統括關於建設改良科長土木建築工程設施的大規模的改良的事項。
(13) 統括關於關係到安全管理科長運輸安全的措施的推進的事項。
(14) 另外需要的管理者當做以下舉起來的像。
統括關於a營業科長輸送的安全的確保需要的高速鐵路的管理,運輸的事業計劃。
統括關於和i經營管理科長輸送的安全的確保需要的設備投資有關係的預算調整財務的事項。
統括關於u人事科長輸送的安全的確保需要的人員的事項。
誒,統括關於安全教育中心長輸送的安全的確保需要的教育的事項。
關於2前項的管理者的選任,解職,認定因為使這個對職員為眾人所知所以搞明白關於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責任體制。
3第1項目的安全的統括管理者,駕駛管理者以及其他的管理者稠密地做在駕駛以及設施,車輛的計劃對輸送的安全的確保涉及需要的基礎性的信息之外的需要的信息的相彼此的聯絡,因為精確地進行會議所以適當地執行各個的業務,必須管理。
在4每個管理者不能根據事故,災害執行那個職務的時候,根據交通事業管理者的指示,在該管理者的下級的職業的者臨時為那個職務代理。
認定作為匯總關於5安全管理,內部監查,危機管理的事項的組織放下一個組織。
(1) 安全管理委員會
(2) 內部監查委員會
第2節安全統括管理者的職責
(安全統括管理者的選任以及解職)
第5條安全統括管理者法第18條的3第2項目第4號以及鐵道事業方法實施細則(1987年運輸省令第6號。)是以下說"規則",滿足)第36條的用4規定的要件的者,并且和什麼從具有足夠的知識以及經驗的者中對安全選為做,把高速鐵路本部長,技術管理部長,土木工程部長或者統括安全管理員當。
在得2安全統括管理者相當下一個各號的哪一方面的了的時候,免除該管理者。
(1) 在變得不根據人事調動滿足安全的統括管理者的要件了的時候。
(2) 在國土交通大臣的解職命令被拿出了的時候。
(3) 在繼續進行職務的根據身體的故障之外不可避免的理由變得困難了的時候。
(4) 在安全的統括管理者繼續進行那個職務的有對輸送的安全的確保具有障礙的危險的話被在有關法令違反承認的時候。
(安全統括管理者的職責)
第6條安全統括管理者有以下把對鐵道事業的安全管理體制需要的方法的確立,實施,維持以及那個確認之外安全重點措施的確實的實施輸送的安全的確保舉起來的職責。
(1) 使確保安全最優先,以及鐵道設施,車輛,駕駛的安全性相互確保部門之間的合適性,與此同時對輸送業務的實施以及各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2) 讓使本規則(包括改革和廢除在內)針對職員為眾人所知,徹底的。
(3) 讓有關法令的遵守和安全第一的意識針對職員徹底的。
(4) 關於輸送業務的實施以及管理的狀況,隨時確認,采取需要的改進的措施。
(5) 參與關於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的決定,敘述在對輸送的安全的確保針對作為交通事業管理者之外必要的負責人進行那個職務的上邊的需要的意見。
(6) 對輸送的安全的確保,收集事故、災害之外需要的信息,進行使這個對作為駕駛管理者之外必要的負責人為眾人所知或者需要的指示。
(7) 針對各負責人合適地要求進度的報告,關於給在第2條第3項目聲明的安全性提高的措施,因為進行需要的指示所以為按照計劃的原樣原封不動的推進努力。
(駕駛管理者的選任以及解職)
第7條駕駛管理者和什麼從滿足規則第36條的用5規定的駕駛管理者的要件的者中選為做,原則上有駕駛科長,當。
關於2駕駛管理者的解職,做已作必要的修正第5條第2項目的規定。
(駕駛管理者的職責)
第8條駕駛管理者為綜合靈活運用工作人員有關駕駛以及設施,車輛,是安全,并且確保安定的輸送有以下舉起來的職責。
(1) 運行計劃的設定以及修改
(2) 乘務員以及車輛的運用計劃
(3) 列車的運行的指令管理
(4) 從事關於乘務員以及列車的駕駛的業務的東西的培養,素質的保持
(5) 關於對列車的運行需要的信息的收集以及傳達的事項
(6) 發生了事故、災害之外緊急狀態時候的處分
(7) 另外關於駕駛的業務的管理
2駕駛管理者為在關於駕駛的業務中讓輔助關於乘務員的素質的保持的東西認定提名乘務員指導管理者從在每隔乘務員的所屬地方管理乘務員的地位的者中做。
3乘務員指導管理者受到駕駛管理者的生命,有進行以下聲明的業務的職責。
(1) 關於乘務員的素質(適應性、知識以及技能)的維護管理的事項
(2) 關於關於乘務員的素質的充足狀況的定期的確認以及對駕駛管理者的報告的事項
(3) 關於進行院內駕駛業務的乘務員的運用的事項
安全教育中心長,關於院內駕駛業務,乘務員指導管理者和駕駛管理者稠密地做聯絡,在關於4駕駛的業務中,關於關於駕駛員的進修的業務分別進行。
在5前項的情況,認定對駕駛管理者關於業務的管理需要的事項報告或者安全教育中心長以及乘務員指導管理者受到指示。
6駕駛管理者綜合當需要運輸計劃之外的計劃的討論的時候考慮工作人員有關駕駛以及設施,車輛的狀況之外的事項,認定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認定7駕駛管理者適當地管理對工作人員有關駕駛的教育,訓練。
在關於8駕駛的業務中,綜合命令所長關於關於列車的運行管理的業務進行。
在9前項的情況下放,駕駛管理者從綜合命令所長關於業務的管理需要的事項受到報告,認定進行需要的指示。
10駕駛管理者在發生了事故、災害之外緊急狀態的時候,為正確的狀況的把握從有關係的職員努力,為受害者的救濟之外受害的擴大防止,做適當的處分。
11駕駛管理者對輸送的安全的確保認定稠密地做與安全的統括管理者的聯絡,調整。
12駕駛管理者對輸送的安全的確保認定收到對作為安全的統括管理者之外必要的負責人傳達需要的信息或者需要的信息。
(關於土木建築工程,建築以及電設施的管理者的職責)
對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第9條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具有障礙的害怕的為為了沒有維修維持管理設施有管理以下舉起來的業務的職責。
(1) 關於設施的新設,改良,修復,關係到保守的管理體制以及維修、維護管理計劃的製作,變更的事項
(2) 關於關係到設施的結構,式樣和駕駛處理的合適性的確保的事項
(3) 關於關係到設施的新設,改良,保守的工作時候的確保安全的事項
(4) 關於列車的駕駛的安全地造成直接影響的設施的狀態,鐵路的有影響的氣象信息為駕駛管理安全地是必要的信息的傳達的事項
(5) 關於和工程,檢查以及保守工作有關係的人員的素質的維持、管理的事項
有電科長,又把設施科長,對建築管理者建造的科長對2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當電管理者。
在關於3第1項目的設施的管理的業務中,保守管理所長關於對建築管理者,電氣設備的設施對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以及機械設備的設施關於電管理者,日常的維護管理的業務對土木建築工程,軌道等的設施分別進行。
在4前項的情況,認定對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關於業務的管理需要的事項報告或者保守管理所長受到那個指示。
5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綜合當維修計劃其他的需要的計劃的討論的時候考慮工作人員與設施有關,維修的狀況之外的事項,認定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6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認定在前項規定的維修計劃總結關於設備投資的計劃的事項。
認定7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適當地管理對工作人員與設施有關的教育,訓練。
8前條第11項目以及第12項目的規定跟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做已作必要的修正。
(建設改良科長的職責)
在在第10條前條聲明的業務中,建設改良科長關於土木建築工程設施的關係到大規模的改良的業務進行。
在2前項的情況,認定建設改良科長稠密地進行與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以及其他的管理者的聯絡以及調整。
3第8條第11項目以及第12項目的規定跟建設改良科長做已作必要的修正。
(關於車輛的管理者的職責)
第11條車輛管理者,對輸送的確保安全具有障礙的害怕的為為了沒有維持管理車輛有管理以下舉起來的業務的職責。
(1) 關於車輛的結構,功能的改良,關係到維持的管理體制以及維修,維護管理計劃的製作,變更的事項
(2) 關於涉及車輛的結構以及式樣,設施的結構以及式樣以及駕駛的安全性的合適性的確保的事項
(3) 關於與來充當列車的運行的車輛的檢查計劃和運行計劃的調整的事項
(4) 關於和工程,檢查以及保守工作有關係的人員的素質的維持,管理的事項
2車輛管理者裡拿著車輛科長,充當。
在關於3第1項目的車輛的管理的業務中,検車區長以及検修區長關於關於日常的維護管理的業務進行。
對保守管理所長關於業務的管理需要的事項報告検車區長以及検修區長或者,在4前項的情況,受到那個指示。
5車輛管理者,當車輛計劃之外的需要的計劃的討論的時候,車輛綜合考慮工作人員與有關,設備的狀況之外的事項,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6車輛管理者適當地管理對工作人員有關車輛的教育、訓練。
7第8條第11項目以及第12項目的規定跟車輛管理者做已作必要的修正。
(內部監查關於事故防止措施的推進的組織)
為實現第12條安全統括管理者的措施確認輸送業務的實施以及管理的方法,作為推進用來策劃事故的防止復發對策安全性的提高的措施的組織,放下一個組織。
(1) 安全管理委員會
為委員長當做安全統括管理者,實現安全的統括管理者的措施推進安全方針的討論以及安全地關於的措施,策劃事故的防止復發對策安全性的提高。
(2) 內部監查委員會
委員長當做安全管理部長,根據那個指示製定具體的監查的實施內容,根據運輸安全經營體制內部監查實施手冊監查內部。實施內部監查的當做內部監查委員會指定的內部監查員。
(高速鐵路本部長的職責)
第13條高速鐵路本部長稠密地做工程管理部長以及土木工程部長和相彼此的聯絡,綜合考慮和高速鐵路的輸送業務有關係的計劃,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第14條刪掉
(工程管理部長的職責)
第15條工程管理部長稠密地做高速鐵路本部長以及土木工程部長和相彼此的聯絡,關於高速鐵路的設施以及設備,綜合考慮計劃,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土木工程部長的職責)
第15條的2土木工程部長稠密地做工程管理部長以及高速鐵路本部長和相彼此的聯絡,綜合考慮涉及高速鐵路的設施以及設備(工程管理部長的職責的範圍之外的)以及高速鐵路的土木建築工程設施的大規模的改良的事項,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安全管理科長的職責)
第15條的3安全管理科長關係到運輸安全的措施綜合考慮另外需要的計劃,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營業科長的職責)
第16條營業科長和駕駛管理者,乘務員指導管理者以及車站務管理所長,另外需要的負責人當關於高速鐵路的管理,運輸的事業計劃的討論的時候調節,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車站務管理所長的職責)
第16條的2車站務管理所長綜合當關係到車站業務的實施的計劃的討論的時候考慮職員,設備的狀況之外的事項,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經營管理科長的職責)
第17條經營管理科長綜合當關係到設備投資的預算計劃之外的需要的計劃的討論的時候考慮職員,設備的狀況之外的事項,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人事科長的職責)
第18條人事科長綜合當人員計劃之外的需要的計劃的討論的時候考慮職員,設備的狀況之外的事項,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安全教育中心長的職責)
第19條安全教育中心長職員的培訓計劃綜合考慮另外需要的計劃,確認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關於第3節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事業的實施以及管理的方法
(業務報告)
第20條安全統括管理者為對關於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業務進行統一管理針對駕駛管理者之外的負責人認定隨時關於對業務的實施損壞事故以及變故等的安全的局勢要求報告。
關於2前項的報告內容,不用於職員的處罰上除了法令違反,嚴重的冷待,出自故意的行為之外。
3職員必須對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相互傳達需要的信息。
(事故、災害的預防措施的討論)
第21條安全統括管理者,分析整理資在事故、災害之外輸送的確保安全做的信息,認定指示安全管理委員會,進行這些預防措施的討論。
2安全統括管理者,什麼對以非安全的現象的防止復發或者安全的意識的提高的觀點參與輸送業務的者表明必須能共有關於重要的事項通過前項的討論職員。
(事故、災害的報告以及對應)
在第22條職員好好理解作為對事故、災害的負責人,對應方法之外必要的事項,發生了事故、災害的時候,報告規則(1987年9月交通局達第41號),橫濱市高速鐵路駕駛事故修復規則(2010年5月交通局達第8號)涉及出自關於緊急時刻的急救體制的維修(1972年12月22日鐵運氣第306號)的通告的橫濱市高速鐵路事故,根據橫濱市交通局災害對策總部的設置規則(2017年3月交通局達第3號),必須拿需要的對應。
定為2橫濱市高速鐵路駕駛事故修復規則的負責人根據需要冷靜判斷那種狀況,必須進行迅速拿安全地確切的處分,恰當戰勝的柔軟的對應。
知道3事故、災害的發生的者必須對事先被規定的負責人用事先被迅速規定的方法報告那個信息。
4安全統括管理者以及事先被規定的負責人必須根據法令的規定在有關行政機關迅速報告。
(業務的確認)
第23條安全統括管理者合適地前往營業所,確認關係到輸送的業務的實施以及管理的狀況。
2安全統括管理者為確認是否安全管理體制被適當地使用在內部監查委員會指示監查的實施。
受到指示的內部監查委員會實施內部監查,對安全的統括管理者報告其結果。
對交通事業管理者迅速報告實施結果,與此同時受到報告的安全統括管理者關於實施結果在安全管理委員會策劃討論。
3安全統括管理者關於需要業務改進的事項經過前2項采取確切措施。
(給安全管理體制維持的教育訓練)
第24條安全統括管理者合適地實施安全管理體制的維持,改進需要的教育,訓練。
(安全管理規則的維修)
第25條安全統括管理者之外的負責人為確保輸送的安全規定根據需要重新看本規則,對設施、車輛的維持以及駕駛除了基於規定關於鐵道的在技術上的標準的省令(2001年國土交通省令第151號)第3條的規定的實施標準以外是必要的規則,對職員策劃眾所周知。
(規則,帳票類等的設置以及記錄的管理)
第26條每個負責人,關於本規則之外的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規則,鐵道設施以及涉及車輛的結構,性能的帳票類之外的需要的資料保管在需要的科適當地準備。
在關於2安全統括管理者的意見以及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經營管理上的方針的製作正確的會議的會議記錄規定記錄的製作以及保管的方針,安全管理委員會事務局適當地保管。
在3前2項舉起來,而且橫濱市交通局行政文書管理規則(2000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2號)涉及關於輸送的安全的確保的規則,帳票類之外資料的管理的方法,需要的文件的記錄以及保管的方法,根據橫濱市交通局行政文書處理規則(2005年6月交通局達第6號),管理。
關係到第2編輸送業務的實施的管理的方法
第1章駕駛的管理
(駕駛的管理的體制)
關係到第27條駕駛的管理的體制,指揮指揮系統按照其他圖2做。
(運行計劃)
第28條駕駛管理者考慮到以下把在在運輸計劃的具體化的情況下製作的運轉曲線圖的基礎上舉起來的事項確認涉及列車設定的計劃(以下說"運行計劃"。)的安全性以及可實現性。
(1) 停車場之間的所要時間
(2) 停車場的上下的狀況
(3) 利用信號設備的制約條件
(4) 關係到乘務員以及車輛的運用的制約條件
(5) 另外關係到運行計劃的順利的實施的事項
2前項的運轉曲線圖必須是考慮使用的車輛的性能(加減速,最高速度,曲線通過性能),曲線以及請求的配等的鐵路條件,駕駛員的駕駛狀況的東西。
駕駛管理者確認前2項關於3運行計劃的設定,變更涉及,根據橫濱市高速鐵路列車設定須知(1972年11月交通局達第106號),被製作的運行計劃。
4駕駛管理者策劃與車輛管理者,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的聯合,進行運行計劃的設定,變更。
5駕駛管理者維修保養,管理運行計劃的設定,變更需要的車輛性能,鐵路條件以及為策劃與曲線的最高速度,使用的車輛以及鐵道設施的調整需要的帳票類。
(乘務員的運用計劃)
第29條駕駛管理者,對乘務員運用,根據橫濱市交通局企業員工工作規則(2011年7月交通局規則第8號),為了做乘務的乘務員的勞働時間,乘務時間被使被分配給該管理所的列車變成水平必須根據被在乘務管理地方安置的乘務員是適應涉及計劃,與此同時被規定的工作的制約條件的東西。
跟進行2院內駕駛業務的乘務員,認定駕駛管理者按照前項,計劃。
(車輛的運用計劃)
在第30條駕駛管理者創立車輛的運用計劃的時候,和車輛管理者調節被在來充當的列車的運行上要求的車輛的結構以及性能,運行的區間的鐵路結構以及駕駛保安設備,車輛的檢查的指定時期,為了不在輸送的確保安全發生障礙必須計劃。
(乘務員的資格條件的管理)
繼續性以及第31條乘務員指導管理者,關於屬於的乘務員的素質的充足狀況,根據被駕駛管理者表示的指示,定期確認。
2乘務員指導管理者匯總那種狀況,關於被承認有不適應資格條件的危險的情況采取乘務的中斷的措施,與此同時對駕駛管理者關於乘務員的身體功能,精神作用,知識以及技能通過前項的確認報告。
3駕駛管理者在在乘務員的素質的充足狀況受到有疑義的報告了的時候,立足於該乘務員指導管理者的意見,迅速決定對應措施。
素質的提高乘務員指導管理者跟被寄於期望的者製定教育工作計劃,教育結束以後根據關於知識以及技能的教育訓練確認那個效果,在臨時停止4乘務的乘務員中判斷再乘務的可否了之後對駕駛管理者報告。
認定關於進行5院內駕駛業務的乘務員的資格條件認定乘務員指導管理者管理,乘務員指導管理者對駕駛管理者關於需要的信息報告或者受到指示。
(駕駛員的素質的報告)
第32條駕駛管理者根據鐵道事業動力車操縱者素質管理報告規則(2006年國土交通省令第79號)第2條第1項目,為對地方運輸局長報告必須匯總關於駕駛員的素質的充足狀況的以下舉起來的事項。
(1) 經過駕駛員的駕駛執照號碼,體格檢查以及性能試驗等
(2) 讓駕駛處理錯誤發生的次數,教育(例行以及再教育)的狀況
2駕駛管理者在相當鐵道事業動力車操縱者素質管理報告規則第3條的東西生出來了的時候,必須無推遲而匯總應該對地方運輸局長報告的事項。
另外,駕駛管理者從乘務員指導管理者跟進行院內駕駛業務的乘務員受到報告,認定匯總。
(有關駕駛的工作人員的培養以及素質的維持、管理)
第33條駕駛管理者或者其他的管理者在有關橫濱市高速鐵路運輸的工作人員勤務標準(2009年8月24每隔一天鐵運氣第151號)規定關於直接和列車的駕駛有關係的工作的工作人員(以下說有關"駕駛的工作人員"。)的適應性,知識以及技能的保有的管理的方法,次序。
在監督有關2駕駛的工作人員的立場的者在工作之前,并且在另外適當的時候關於需要的事項在駕駛上在工作時實施橫濱市高速鐵路駕駛處理的標準(2002年3月交通局達第7號。)以下說"駕駛處理實施標準",根據),要求報告或者帶來指示進行適當的監督。
在監督有關3駕駛的工作人員的立場的者記錄有關屬於的駕駛的工作人員的素質的狀況,為了能確認那個推移管理,對駕駛管理者或者其他的管理者報告。
(列車的運行的體制)
第34條駕駛管理者考慮組織,線路以及運行的形態,設施的狀況,搞明白關於以下舉起來的事項的負責人,指揮指揮系統,管理的方法,在駕駛處理實施標準規定涉及列車的運行的管理的實施的具體的體制。
(1) 輸送混亂時的運行狀況的把握
(2) 駕駛清理運行的計劃的臨時變更
(3) 閉塞方式的變更駕駛的保安上的重要的指示
(4) 異常氣象的情報收集以及傳達
(5) 涉及有對列車運行具有障礙的害怕的工程的開始承認以及結束之後的運行的可否的信息聯絡
在參與2列車的運行的者為列車的運行狀況,鐵路的狀況,異常氣象等的信息的把握努力,有在列車的是安全的運行發生障礙的危險的時候,比全部優先,采取迅速,確切的措施。
為在鐵路中根據3事故、災害工作現場安全確認被關於一時停止運行的區間的運行的再開始做了之後根據綜合性命令所長的指令進行。
認定在在列車的運行根據4事故、災害混亂了的時候臨時改變運行計劃的時候根據綜合性命令所長的指令進行,跟隨為期待指令的傳達的正式確實被規定的方法,次序,確認有關人員相彼此的聯絡。
5綜合性命令所長在承認有在列車或者車輛的運行根據颱風之外異常氣象發生安全的其他的障礙的危險了的時候,必須不論運行計劃采取運轉速度的限制,運行的停止等的駕駛限制。
6綜合性命令所長關於關於用來確切進行列車的運行狀況,有關區所以及方面的有關人員的聯絡,其他運行的措施的信息記錄這個,保存。
7綜合性命令所長關於業務的管理需要的事項認定對駕駛管理者報告,受到指示。
(發生事故、災害的緊急狀態的情況的處分)
以及參與第35條列車的運行的者在發生了需要事故、災害之外的緊急的局勢的時候,為受害者的救濟之外受害的擴大防止,橫濱市高速鐵路駕駛安全規範(1972年11月交通局達第99號)涉及,根據駕駛處理實施標準,迅速必須確切對應。
參與2列車的運行的者在鐵道工作人員以外的者為急救活動必須鐵路裡進入的時候,必須采取給運行的停止之外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2章鐵道設施的管理
(鐵道設施的管理體制)
關係到第36條鐵道設施的管理的體制,指揮指揮系統按照其他圖3做。
2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當鐵道設施的建設或者改良的時候考慮安全性以及與信賴性的提高的必要性,車輛以及將來的運行計劃的合適性,製定維修計劃,對安全統括管理者報告。在改變了的時候,也認定相同。
3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製定鐵道設施的檢查計劃,匯總檢查結果,修理,交換的計劃,對統括管理者安全地報告。在改變了的時候,也認定相同。
4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根據以下把當鐵道設施的建設以及保守,改良,工程的施工管理的監督以及竣工的檢查的時候舉起來的規定,實施,根據必要進行重看,對鐵道設施室員策劃眾所周知徹底。
(1) 橫濱市高速鐵路土木建築工程實施標準(2002年3月31日制定)
(2) 橫濱市高速鐵路電氣設備實施標準(2002年3月31日制定)
(3) 橫濱市高速鐵路駕駛保安設備實施標準(2002年3月31日制定)
(4) 橫濱市交通局車站設施整備標準(2006年6月制定)
(5) 橫濱市交通局合同項目檢查行為規則(1999年3月交通局達第5號)
(6) 橫濱市交通局合同項目監督行為規則(1999年3月交通局達第4號)
5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當鐵道設施的建設以及保守或者改良的實施以及竣工的檢查的時候稠密地做與關係課的聯合,根據前項的規定,實施。
6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為涉及在其他的運營商以及其他的現場發生的事故、災害的信息的獲得針對工程的施工者努力,針對方面的有關人員策劃眾所周知。
7前6項的規定跟建設改良科長做已作必要的修正。
(工程,顯得保守時候的確保安全事項)
第37條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電管理者以及建設改良科長為進行工程,保守(以下說"工程"。)而時候做,在列車的運行的確保安全以及列車接觸事故防止的觀點從工程的計劃階段站著,確認列車以及工作人員的確保安全關於工程的工作方式,作業順序充分作為被考慮的東西的。
和2工程有關系的工作人員(承包業的人)(以下說"工程工作人員"。)關於有關人員和工作內容,工作方法以及作業順序根據工作內容在工程的實施階段充分進行會議。
3工程工作人員,在工作服靠自己這邊,工作中的工作結束後來,根據以下把關於列車的運行狀況的把握或者軌道變形等的不正常現象的發生時的對應,工作之後的安全確認舉起來的規定,確實實施。
(1) 高速鐵路建設建築工程標準規格說明書(2000年4月制定)
(2) 合同項目的營業線裡面的安全的操作程序(1996年10月2日地鐵部等第24號)
(3) 安全操作程序(2019年12月20日交施第765號)
4保守管理所長關於鐵路封閉或者在保守間隔進行工程時候的手續的事項根據橫濱市高速鐵路鐵路封閉處理規則(1972年11月交通局達第102號),實施,使這個為眾人所知,認定徹底。
5保守管理所長為伴隨工程的列車的確保安全針對工程工作人員提供列車的運行狀況的需要的信息。
(有關設施的工作人員的素質管理)
第38條保守管理所長為了針對直接和列車的駕駛有關係的進行工作的工程工作人員以及在設施的保守之外這個類似的工作的工作人員根據高速鐵路現場作業工作單位裡面的教育訓練實施綱領(2011年3月25每隔一天鐵運氣第509號),擁有為工作需要的知識實施教育訓練,對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關於需要的事項在業務的管理報告,認定受到需要的指示。
2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根據關於橫濱市交通局高速鐵路工作人員的性能試驗的規則(1973年10月交通局達第82號),確認為直接和列車的駕駛有關係的進行工作的工程工作人員工作需要的性能試驗。
繼續性以及在教導工作人員直接和3列車的駕駛有關係的進行工作的工程,監督的地位的者根據被對關於該工作人員的素質的充足狀況橫濱市高速鐵路工作人員工作守則以及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顯示的管理的方針,定期確認。
在指揮工作人員,監督直接和4列車的駕駛有關係的進行工作的工程的地位的者,在不能充分發揮知識以及技能的狀態的時候,工作人員做適當的措施。
指揮工作人員,監督直接和5列車的駕駛有關係的進行工作的工程的處於立場的者根據以下舉起來的規定,記錄工作人員的素質的狀況,為了能確認那個推移管理。
(1) 關於橫濱市交通局高速鐵路工作人員的性能試驗的規則
(2) 高速鐵路現場作業工作單位裡面的教育訓練實施綱領
指揮直接和6列車的駕駛有關係的進行工作的工程工作人員,監督的處於立場的者對土木建築工程管理者,建築管理者以及電管理者關於需要的事項在業務的管理關於第3項目,第4項目,第5項目報告,認定受到那個指示。
(業務的委托)
第39條保守管理所長采取和列車的駕駛有關係的業務以及結構的修理,火災對策,裝設,委托電梯設備維修點檢(含有建築合同。)在一樣的)做的情況,以下根據橫濱市交通局合同規則(2008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11號),進行。
2保守管理業務需要的信息的管理(含有異常時的聯絡通報體制。)關於,受托者的業務的管理體制,教育訓練體制以及工作人員需要的資格,依靠下一項規定。
(1) 合同項目的營業線裡面的安全的操作程序
(2) 高速鐵路建設建築工程標準規格說明書
第3章車輛的管理
(車輛的管理的體制)
關係到第40條車輛的管理的體制,指揮指揮系統按照其他圖4做。
2車輛管理者考慮車輛的結構,功能的狀況,安全性以及與信賴性的提高的必要性,設施以及駕駛的將來計劃的合適性,製作涉及車輛的維護管理的計劃,對安全統括管理者報告。
3車輛管理者根據以下舉起來的規定,當車輛的新造,改良,保守的實施的時候,實施,規定整個施工以及完畢的時候的檢查的方法,次序,使這個為眾人所知。
(1) 橫濱市高速鐵路車輛結構實施標準(2002年3月31日制定)
(2) 橫濱市高速鐵路車輛維修實施標準(2016年4月1日制定)
(3) 橫濱市交通局合同項目檢查行為規則(1999年3月交通局達第5號)
4車輛管理者確實根據前項第1號的規定實施檢查,在根據其結果,能安全地駕駛車輛的狀態保持。
5車輛管理者為不使用能安全地駕駛的狀態沒有的車輛使規定,這個根據把涉及車輛的工程,檢查以及修理的工作的方法,次序在第3項目舉起來的規定為眾人所知。
(有關車輛的工作人員的素質管理)
第41條車輛管理者用關於對和車輛的保守有關係的工作人員的教育訓練的實施的事項根據車輛課教育訓練綱要(2005年3月29日車輛科等第28號)的規定,使這個為眾人所知。
2車輛管理者根據車輛課教育訓練綱要的規定,定期確認雖然和車輛的保守有關係的工作人員工作但是擁有需要的知識以及技能的。
(業務的委托)
業務委托的種類,範圍,工作在第42條車輛管理者委托關於車輛的保守工作的業務的情況需要的信息的管理(含有異常時的聯絡通報體制。)除了關於,受托者的業務的管理體制以及教育訓練體制定為合同條款的東西以外,依靠在有關橫濱市高速鐵路車輛結構實施標準的東西的規則規定的地方。
(重要的部檢查,總體檢查的業務的委托)
在關於第43條重要的部檢查,總體檢查的業務中,關於另外簽訂的業務委托給受托企業。
2車輛管理者作為現場業務的管理者比受托業務委托的業者指定申報的有的現場負責人,讓橫濱市高速鐵路車輛結構實施標準,橫濱市高速鐵路車輛維修實施標準,車輛安全操作程序(2006年2月23日制定)涉及,根據有關其他的規則,適當地進行業務。
在"業務委托規格說明書"規定能在3車輛管理者和受托企業的業務管理者之間放的指示,報告的方法,次序,認定執行業務。
關於受托企業進行的業務委托傳達適時,業務需要的信息,與此同時4車輛管理者根據需要教導。
5車輛管理者在對受托企業的現場業務的管理者進行業務的工作人員按照第37條,為了雖然工作但是擁有需要的知識以及技能讓實施教育以及訓練,讓車輛管理者無推遲而報告其結果,車輛管理者確認那個內容。
在根據業務的實施發生事故了的時候以及的時候在承認了異常6車輛管理者讓受托企業的負責人迅速報告狀況,車輛管理者進行需要的指示。
附則(2006年12月交通局規則第15號)
這項規則從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07年12月交通局規則第30號)
這項規則從2007年12月10日起實施。
附則(2008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21號)
這項規則從2008年3月30日起實施。
附則(2009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9號)
這項規則從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0年4月交通局規則第7號)
這項規則從2010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1年5月交通局規則第7號)
這項規則從2011年5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2年4月交通局規則第5號)
這項規則從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3年4月交通局規則第6號)
這項規則從2013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5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17號)
這項規則從2015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5年7月交通局規則第24號)
這項規則從2015年7月18日起實施。
附則(2015年12月交通局規則第26號)
這項規則從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6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11號)
這項規則從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7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10號)
這項規則從2017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8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7號)
這項規則從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9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8號)
這項規則從2019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20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7號)
這項規則從2020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21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5號)
這項規則從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22年3月交通局規則第11號)
這項規則從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其他圖1
安全管理體制圖
其他圖2
駕駛管理體制圖
其他圖3
設施管理體制圖
其他圖4
車輛管理體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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