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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的方法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日
納稅的方法
用被計算事業收入者的個人市民稅、縣民稅根據最終申報或者市民稅、縣民稅申報的納稅人本人根據被在6月上旬區政府送的稅額決定、納稅通知書在6月在8月在10月在在明年的1月的四次的發貨期限分稅額,放好的方法(普通徵收)繳納。
(1)工薪階層的工資所得者的個人市民稅、縣民稅根據被工資支付者(公司)提交的薪金支付報告,每隔各人計算稅額,通知公司那個稅額,公司每年從6月到明年5月一年12次,并且分,用每月的工資的在支付的時候減去,放好的方法(特別徵收)繳納。("特別徵收交貨的前方一覽")
(2)在特別被向每月的工資徵收個人市民稅、縣民稅的納稅人變得不根據離職受到工資的支付了的時候,除了以下相當的人之外,用普通徵收的方法繳納那個下一個月之後的殘稅額。
- 提議總括,減去,從a退休金起被認為是的人(離職光陰從退休金起不論提出的存在總括從1月1日到4月30日的情況,減去,但是被認為是。)
- 提議什麼再一次在i新的公司就職,特別被在那個再雇用的前方繼續徵收的人
始自於公共養老金的特別徵收
被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或者養老金,退休年金),市民稅、縣民稅的納稅義務有的超過65歲的人從公共養老金(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企業養老金,包括互助養老金等在內的所有的公共養老金)中在養老金的年金支付的情況下減去計算的稅額(使關係到公共養老金的所得以及各種扣除可以應用,計算的稅額),做徵收(特別徵收)。
但是特別徵收開始第1年的人特別徵收的開始到10月,特別從公共養老金徵收從公共養老金計算的稅額2分之一適合數額。從公共養老金計算的在稅額中減去始自於公共養老金的特別徵收稅額的額頭變成出自普通徵收(繳納書或者轉帳)的第1期以及第2期的繳付。
※關於特別徵收稅額,不能選擇出自轉帳的繳付。
※特別不被向障害年金,遺屬養老金徵收。
然而,個人的縣民稅和納稅人或者課稅標準等的個人的市民稅一樣,并且同個人的市民稅相適應,被征稅。另外,被同時納稅了之後縣民稅部分從市到縣支付。
對象和人
介護保險費特別被向年金徵收的人(在該年度的4月1日在領取養老金的超過65歲的人)是對象。但是如下的人不變成對象。
(1)養老金的金額是不足每年18萬日元的人
(2)被估計從養老金中減去所得稅,介護保險費,75歲以上老人醫療保險費,國民健康保險費的金額低於對年金的所得的市民稅、稅額縣民的人
※針對前一年的所得計算市民稅、縣民稅了,結果沒發生納稅額的人不進行始自於公共養老金的市民稅、縣民稅的特別徵收。
※因為不能在始自於公共養老金的特別徵收稅額裡面包含所以請用一如既往的方法(普通徵收,始自於工資的特別徵收)繳納對公共養老金以外的所得(房地產或者工資)的市民稅、縣民稅。
關於始自於公共養老金的特別徵收的概要(移動到2009年度的稅制修改時的向導。)
咨詢處
在有不清楚的地方的時候,請詢問各區政府。
到這個頁的諮商
財政局主稅部稅務課(不能關於個別的納稅內容、申報的諮商回答。)請詢問住在的區政府稅務課)
電話:045-67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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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41-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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