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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5:保土谷神戶町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1987年7月15日/都市計畫的變更:2017年7月14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方針附図的圖片
計劃圖

・計劃書
名稱 保土谷神戶町地區地區計劃
位置 橫濱市保土谷區神戶町以及櫻丘1丁目
面積 大約13.9ha

領域
no

詳細



以及
bi


no

地區計劃的目標 本地區是保土谷區的主要地位於的開發地,并且逮捕工廠搬家的機會,策劃適合地區據點的業務設施的集聚,與此同時為目的以策劃地區的活性化以及市區環境的維修改進的。
土地使用的方針 3劃分地區,根據下一項方針分別引導土地使用。
1業務派的A,B,C地區
主要策劃業務,研究開發,計算機中心等的諸功能集聚的業務派的市區的形成。
2綠地地區
策劃作為值錢的環境財產的斜面綠地的保全。
3公共、公益地區
為區民以及附近居民的便利性提高,策劃公共、公益性的利用。
地區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為策劃舒適的步行者空間的維修在街區裡適當安置供步行者使用的過道,人行道狀空地,與此同時維修保養廣場,綠地。
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為當建築物的維修的時候確保被附近居民打開的開放空間一邊充分考慮對日照,通風,景觀等的周邊環境的影響,一邊策劃建築物的高度利用。
為此,在建築物的用途,壁面的位置,高度的最大值設定需要的標準。
・計劃書(繼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供步行者使用的過道 幅員6m延長約410m(業務派的A,B地區裡面的)
人行道狀空地 幅員2m延長約600m(業務派的A,B,C地區裡面的)
幅員1.5m延長約460m(業務派的A,B,沿C地區裡面的都市計畫道路)
幅員0.5m延長約190m(沿業務派的A地區裡面的都市計畫道路)
廣場 面積約5,500m2(業務派的A地區裡面的約5,000m2,業務派的B地區裡面的約合計500m2)
綠地 面積約26,300m2(按照計劃圖表示)
核算

東西

ni


ru
事情
地區的
區分
名稱 業務派的A地區 業務派的B地區 業務派的C地區
面積 大約6.0ha 大約1.9ha 大約0.4ha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1住宅
2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和3卡拉OK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4 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或者在場外車券銷售區
和5酒館,飯店,夜總會,舞廳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關係到從屬於6包廂的浴場業的公眾浴場其他這個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的9-3※規定de的東西
7公眾浴場
和8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9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10汽車駕駛學校
從事11貸庫業的倉庫
12畜捨
在13危險物品的儲藏或者處理供應的東西(除去和給自己的使用的儲藏設施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1住宅
2共同住宅
和3卡拉OK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和4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5劇場,電影院,劇場或者觀賞場所
6公眾浴場
和7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8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9汽車駕駛學校
從事10貸庫業的倉庫
11畜捨
在12危險物品的儲藏或者處理供應的東西(除去和給自己的使用的儲藏設施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和1卡拉OK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和2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3劇場,電影院,劇場或者觀賞場所
4公眾浴場
和5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6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7汽車駕駛學校
從事8貸庫業的倉庫
9畜捨
在10危險物品的儲藏或者處理供應的東西(除去和給自己的使用的儲藏設施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10分之三十六 10分之三十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 10分之四 10分之六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20m的東西(除去對計劃圖顯示的人行道狀空地裡面的東西。)
和2公共用走廊其他這個類似的東西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但是,關於和公共用走廊其他這個類似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2m。
但是,關於和公共用走廊其他這個類似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必須和在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東西以下做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利用,在從1該部分到前面道路的相反一側的界線的水平距離得到1.5的東西。
但是在和建築物的用地和超過2道路接觸或者在公園,廣場,線路敷若shikuha河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接觸的時候使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2條以及第134條的規定可以應用。
把7.5m從2該部分到道路的中心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的0.55倍上加在的東西。
但是在在建築物的道路的相反一側有和水面,線路敷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的時候把道路中心線認為是衹在水面,線路敷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的寬度的2分之一外側。
建築物的設計的限制 認定建築物的屋頂,被從外壁之外戶外做望見的部分以及獨立設置建造的戶外廣告等的設計考慮了到周圍的景觀性的調和。

※ 建築基準法的被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記載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9-3被在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9-5修改。
關於能放在《地區計劃的區域裡的行為的申報》
・在公共、公益地區,因為地區整備計畫沒被規定所以,不需要申報。

到這個頁的諮商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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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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